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最近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的第4次年度同行评议报告和第14项行动计划–相互协商程序的第7批第二阶段同行评议报告1。同行评议报告评估了由二十国集团和经合组织领导的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实施BEPS第13项和第14项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
评议结果肯定了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近年来积极参与各项BEPS工作的实施成果。详细内容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实施情况同行评议结果概述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已全面实施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对此,经合组织建议中国内地对于国别报告制度作出以下三方面的改进:•阐明针对国家安全有关信息申请豁免披露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以及该豁免条件在经合组织最低标准或自动信息交换框架下的法律依据;
•修改相关法规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国别报告的本地申报仅在经合组织审查范围建议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即一套用于审查最低标准落实情况的一系列指标)2;•落实相关流程以确保国别报告模板中要求的每个必填项,均可以通过信息交换被相关税收管辖区的主管机关获取。
普华永道的观察中国内地:针对目前被豁免提交国别报告的“走出去”中国企业,如果被海外子公司所在税收管辖区的主管当局要求申报国别报告,企业的财务团队应当积极与管理层以及最终控股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中国内地没有针对跨国企业的子公司在本地报送或告知国别报告的要求,从而大幅度缓解了企业的合规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普华永道认为,上述要求从转让定价管理角度是合理的,且已经平衡了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是否会对4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以回应经合组织的建议,还需要更多时间观察。
香港地区:纳税人应确保完全遵守本地国别报告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兼顾按时递交以及数据的准确性,以避免可能的处罚或香港税务局的审查。年度同行评议将继续评估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对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实施情况。随着全球各个国家与地区对于国别报告的要求日趋完善和统一,纳税人应密切监测和评估并主动管理与其国别报告相关的税务风险。
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执行情况同行评议结果概述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与其他国家的主管当局就相互协商程序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最新同行评议的结果表明,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为当地的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程序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指引。在评议期间,两地在执行相互协商程序方面未发生任何重大问题。同行评议报告向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分别提出的需改进领域和对应的建议,请分别参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1)争议的预防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预防争议方面基本达到了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包括(1)在绝大多数税收协定中纳入相应条款,以明确主管税务当局可以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协定的解释与适用的分歧和困难,以及(2)在合适的情况下,允许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约定应用于以前年度。普华永道的观察中国内地:中国内地在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以及提高税收服务水平方面呈现了积极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同行评议的审阅期间,税务总局与多个主管当局签署了包含追溯条款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香港地区:香港税务局将预约定价安排的行政流程从五个阶段简化至三个阶段,并允许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包含追溯条款。
在2016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收到的12份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中,其中三份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包含追溯条款。这些措施体现了香港地区在避免和解决潜在税务争议上的持续努力。2)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可行性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相互协商程序的可行性方面,基本遵从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包括:(1)允许纳税人向税收协定双方的任一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或引入双边磋商或通知程序;和(2)引入清晰、全面且易于被公众获取的相互协商程序指引等。普华永道的观察中国内地:税务总局通过56号公告等一系列文件,不断加强居民企业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管理,充分保障纳税人在该程序中的各项权利。
在同行评议的审阅期间,中国内地主管当局未拒绝其收到的任何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香港地区:虽然其中一位税收协定缔约方指出,香港税务局未就其中一项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做出回应,但是香港税务局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均与协定缔约方保持有效的沟通,确保纳税人可有效利用相互协商程序。3)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解决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3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相互协商程序案件基本遵从了BEPS第14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对于案件解决的要求,包括(1)确保负责相互协商程序流程的工作人员具备按照所适用的税收协定以解决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权限;及(2)明确表示对相互协商程序仲裁的立场。
普华永道的观察中国内地•为更高效地解决相互协商程序案件,中国内地已采取了更多的措施。如在新冠疫情期间,与部分税收协定缔约方对一些案件开展线上会议;和与中国内地存在较多未结案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常规的谈判机制等。•虽然2016年至2019年间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间为34.17个月(超过了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力求实现的平均时间,即24个月),但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后提交申请的案件,已结案的35个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仅为16.37个月。
•超过60%相互协商程序结案的案件,得以完全或部分消除双重课税,或解决不符合税收协定的税收问题,获得单方面的豁免或通过国家补助解决。可见,中国内地致力于帮助跨国企业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以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香港地区•为应对国际税务(包括相互协商程序)工作量的增加,香港税务局税收协定组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增设了6名专业人员,包括2名评税主任和4名助理评税主任,合计35名专业人员。同时,香港地区具备处理相互协商程序所需的资金、培训和完备的内部程序,以确保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顺利执行。
•2016年至2019年间,相互协商程序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16.92 个月,不超过目标结案时间(即,24个月)。这为预备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确定性。•2016年至2019年间,香港地区的相互协商程序案件从6个增加至20个,一方面反映税务局和纳税人更愿意使用相互协商程序作为解决涉港双重征税争议的途径,另一方面亦反映税务局可能需要更多资源来处理案件存量。•2016年至2019年间,香港税务局已完成11宗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结案,占同期所有案件的44%。
在45.5%的结案案件中,纳税人最终获得了单边税收减免。4)相互协商程序协议的实施中国内地基本遵从了BEPS第14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中,对于相互协商程序协议实施的要求,包括及时实施所有相互协商程序协议。香港地区没有签订任何需要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协议,但原则上遵从了相关要求。2020年度相互协商程序的统计数据经合组织于2021年11月22日发表的2020年度相互协商程序的统计数据3总结了全球118个税收管辖区的相互协商程序整体的实施状况以及各个税收管辖区,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处理情况。统计数据显示有以下一系列的趋势:•相互协商程序仍集中在主要的25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其新增案件占2020年度全球新增案件的95%;
•主管当局已经适应新冠疫情所带来的挑战,包括允许纳税人通过电子形式申请相互协商程序;•对比2019年,新增转让定价相关案件的数量上升了接近15%,而新增其他案件的数量则略微下降了2%;•尽管在2020年有大量的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结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案件存量均有所增加;•相互协商程序的结案基本为纳税人带来正面的效果,2020年度约有75%的结案案件能够为纳税人完全消除双重征税问题;•2020年度数据显示相互协商程序案件平均结案时间较长,即转让定价相关案件需时约35个月,而其他案件需时约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