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经合组织发布数字经济征税方案蓝图报告.pdf

202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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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于2020年10月12日发布了一系列经合组织/20国集团BEPS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包容性框架”)应对经济数字化挑战的税收文件,包括包容性框架声明、双支柱方案蓝图报告(以下简称“蓝图报告”1)、最新数字经济征税方案经济影响报告2以及公众意见征询文件3。这一系列文件向外界释放一些重要信息:-包容性框架各参与方同意继续就支柱一和支柱二框架进行磋商,并期望于2021年中期达成政治协议。


-在2019年通过的《工作计划》框架上,蓝图报告提供了更详细的技术建议,但某些关键要素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磋商,如支柱一中A类金额的适用范围和重新分配比例,以及支柱二中的全球最低税率的确定。-最新经济影响分析报告显示支柱一下重新分配至各市场国的利润每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通过支柱二措施(同时考虑了美国全球无形低税收入政策(GILTI)和支柱一带来的影响)每年新增的税收收入可能在600-1000亿美元之间。-现阶段,美国对数字经济征税方案磋商的态度仍不明确,其立场在美国总统大选之后可能趋于明确。


-包容性框架同时向公众就双支柱蓝图报告征询意见,意见征询将于12月14日截止,2021年1月将举行网络听证会。面临国际税收制度的重大变革,跨国集团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结合自身情况评估潜在影响,并积极提出征询意见。相比2019年《工作计划》中的框架,蓝图报告提供的技术细节及征管流程建议有助于跨国企业更准确地评估现有商业模式下潜在的税负影响,以及未来合规所需要的内部管理与财务系统调整。详细内容自发布BEPS行动计划建议以来,包容性框架始终致力于研究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方案。


2019年,包容性框架批准了以双支柱框架为基础的工作计划。其中,支柱一旨在通过建立不以实体存在为标准的新联结度原则、以及通过不同于传统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法,将更多的剩余利润分配至市场或用户所在地。根据蓝图报告,其适用范围不但包括提供自动化数字服务的企业,也涵盖面向消费者的企业;支柱二的目标则是通过一揽子方案解决跨国避税问题,以确保无论跨国集团从何地取得所得,都需就该所得按不低于全球最低税率的方式纳税。此次包容性框架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具体包括:包容性框架声明包容性框架发布了双支柱方案蓝图且承诺“迅速解决BEPS剩余问题并目标在2021年中成功得出结论”。



虽然包容性框架还未就蓝图报告内容达成一致,但蓝图报告为未来方案落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且反映了“双支柱方案特征、原理和技术参数方面的趋同观点,需要进一步磋商的政治和技术分歧,以及下一步行动计划”。支柱一将“遵循仅对所得征税、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尽可能简化征管的原则”。对于支柱二,方案将认可“当其他税务管辖地没有行使其征税权或支付的款项未缴纳最低税额时,相关税务当局对跨国集团补征税款的权利”。


支柱一蓝图报告支柱一蓝图报告包括三个主要部分:1.A类金额:重新分配跨国集团一定部分的剩余利润至市场国,即给予市场国新的征税权;2.B类金额:制定市场国发生的基础市场营销及分销活动的固定回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以及3.通过有效的税收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来提升税收确定性的流程。支柱一蓝图报告体现了A类金额下赋予市场国新征税权的主要特征:-确定收入门槛(拟以国别报告的收入门槛7.5亿欧元为标准);


-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了能够在市场国通过显著且持续的客户互动来获得收益的企业(包括提供自动化数字服务的企业(ADS)和某些面向消费者的企业(CFB));-新联结度原则明确了市场国能够重新分配作为A类金额的利润,以及具体的来源地规则和利润再分配要素;-亏损结转制度可以确保只有利润会被重新分配,并提供调整机制(earn-out mechanism)允许以后年度的盈利用于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使用安全港条款来避免当剩余利润已经按现行独立交易原则分配的情况下被重复计算;-消除重复征税措施能够确定需要实际承担税负的企业,以及在多个市场国中按合理比例计算A类金额的抵免额;-针对A类金额申报及缴纳的简化征管流程。


对于B类金额,蓝图报告建议针对承担基础职能的分销商从关联方购入商品再出售给非关联方的业务活动,设置统一的回报率;根据这些标准计算的金额应大致与运用独立交易原则的结果相同。为了加强税收确定性,包容性框架拟建立审查小组机制以避免关于A类金额的争议;同时包容性框架也将探索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工具,以解决A类金额以外的税收争议。最后,支柱一蓝图报告提出了有待进一步磋商的开放性问题,包括:-A类金额的适用范围:自动化数字服务和面向消费者业务定义下的具体活动内容;


-需要重新分配的利润:根据特定比例及标准分配给市场国的利润金额;-B类金额的适用范围:基础分销商分销活动的范围以及是否采用试行计划;-税收确定性:设立A类金额的复核小组和裁定小组,以及针对A类金额以外争议的强制性争议解决机制,及其适用情形和范围。支柱二蓝图报告支柱二蓝图报告探讨了以下四种可以建立全球最低征税框架的规则:1.收入归股东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规定当受控外国实体取得所得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规定的全球最低税率时,其母公司应缴纳实际税率与规定最低税额之间的差额税款(top-up tax)。2.有些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总机构所在国对境外常设机构的收入免税。


转换规则(switch-over rule)作为对收入归股东规则的补充规则,通过修改双边税收协定条款,使得总机构所在国可对境外常设机构适用收入归股东规则。3.未充分征税款项规则(undertaxed payment rule)是对收入归股东规则的一种补充规则,其计算需缴纳差额税款的方法与收入归股东规则相同。4.对于支付给不征税或低税率所在国、而在来源地又可税前扣除的集团间支付款项,来源地税务机关可引用应征税规则(subject-to-tax rule)否决该款项适用税收协定限制税率,从而保护来源地不受税基侵蚀的影响。收入归股东规则和未充分征税款项规则(统称为全球防税基侵蚀解决方案或“GloBE”)适用于集团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及以上的公司。


计算某税务管辖地的实际有效税率时,税基以按规定调整后用于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来确定,已缴纳的税款一般指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数字服务税不包括在内)。该方案还考虑在计算税率时允许亏损结转以及剔除基于实质性活动的固定回报金额。为了便于实行,蓝图报告中也提出了一系列简化征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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