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新冠疫情影响的转让定价指引》(Guidance on the Transfer Pricing Implications of the COVID-19 Pandemic,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代表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37个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地区的一致意见,旨在为税务机关与跨国企业如何从转让定价角度分析新冠疫情所造成的影响提供指导性建议。
《指引》强调,应当将独立交易原则作为分析新冠疫情期间受控交易(即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指引》针对以下四个重点议题,阐述在新冠疫情期间,如何运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转让定价分析:•可比性分析;•新冠疫情对跨国企业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如何分配疫情相关支出;•政府补贴与支持项目;和•预约定价安排。《指引》明确指出,应当使用独立交易原则就新冠疫情期间的受控交易开展转让定价分析,避免采用标准化和程式化的分析方法,并强调转让定价结果必须反映受控交易的具体事实及其所处的经济环境。
对交易双方在受控交易中所从事具体活动的分析,是能否准确界定交易及前述“具体事实及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基础。对此,跨国企业需要准备全面的文档,详细记录新冠疫情带来的特殊影响,并支持其转让定价结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详细内容背景《指引》指出,新冠疫情对经济、行业和企业造成了不同的经济影响,并为运用独立交易原则带来挑战。对此,《指引》重点关注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运用独立交易原则的四大主要问题,即:(1)可比性分析;(2)新冠疫情对跨国企业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如何分配疫情相关支出;(3)政府补贴与支持项目;和(4)预约定价安排,并分四个独立章节对上述问题开展深入探讨。《指引》同时强调这些问题互相关联,并需要结合相关事实和经济环境进行综合分析。
《指引》强调,转让定价分析的目的是“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果做出合理估计”(find a reasonable estimate of an arm’s length outcome),税企双方应在面对新冠疫情所带来的挑战时做出各种判断,以实现上述目的。《指引》强调应当“准确界定”(accurate delineation)相关受控交易及其特定事实和经济环境,而非依赖于既定的假设和结果。《指引》明确新冠疫情属于2017版《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和税务行政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1.72章节讨论的灾害风险(hazard risk),应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判断该风险如何通过受控交易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观察:根据《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灾害风险包括“可能会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不利外部事件,包括事故和自然灾害。灾害风险一般可以通过保险来降低,但保险难以覆盖所有潜在损失,特别是会对企业运营和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损失”。对于纳税人而言,集团内部合同可能并未规定新冠疫情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应当如何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是运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转让定价分析的基础。
《指引》概括了针对新冠疫情期间的受控交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挑战,即:新冠疫情爆发对独立第三方交易当期产生的影响,与转让定价分析通常基于历史数据这一实务操作之间产生的矛盾。在正常经济条件下,基于历史数据进行转让定价分析可能不会面临显著挑战,但在受控交易所处的相关经济环境因新冠疫情而发生重大变化时,基于历史数据作出的转让定价分析可能严重影响其可靠性。
《指引》列举了几种可能解决该问题的信息和方法,其中包括与受控交易各方有关的有助于量化新冠疫情危机带来的影响的不同类型的当期信息(如:企业销量和产能利用率的变化,以及是否发生了额外和特殊的支出)和更广泛的宏观经济数据(如:国民生产总值数据、行业指标等)。就方法论而言,《指引》认为统计学方法(如:线性回归分析)能够帮助提高可比性分析的质量。
《指引》还讨论了预算财务信息(新冠疫情爆发前的财务业绩预期)可以被用于假设分析(“but-for analysis”),以剔除新冠疫情对受控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指引》所探讨的其他方法包括,比较历史经济衰退对利润水平的影响,和当前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利润水平的变化情况。考虑到历史经济危机与新冠疫情期间的经济环境并不可比,《指引》强调不能仅依靠2008-2009年金融危机的财务数据进行简单的可比性分析。《指引》对可比性分析的其他实操问题进行了讨论。
纳税人可以参考“内部可比交易”(即集团所属企业和非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的当期数据,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总体而言,《指引》鼓励跨国企业使用当期市场信息及相关文档说明受控交易的合理性。《指引》提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将特殊年度的结果和疫情发生前后常规经济环境下的多年度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指引》也提出了其他关于可比性分析的指导建议,例如选取合理的期间;审阅现有可比性分析,评估是否需要修改可比信息的搜寻策略;《指引》认为,在可以准确评估疫情期间企业功能风险情况的前提下,允许选择经营亏损的可比企业可能是合理的。
观察:鉴于新冠疫情对不同行业及地区产生的影响并不相同,跨国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其面临的特定事实和经济环境,结合可获得的数据和信息,选择并运用最合理的转让定价分析方法(或方法组合)。此外,记录新冠疫情影响的同期文档将对支持纳税人受控交易的合理性起到关键作用。新冠疫情对跨国企业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如何分配疫情相关支出《指引》在这一章节中探讨了由于疫情期间需求减少、供应链中断(例如,获得原材料的渠道减少或产成品供应能力降低)等原因造成的经营损失、和因新冠疫情产生的其他特殊和非经常性经营成本应当由跨国企业集团的哪些成员实体承担。
对此,《指引》强调,需要评估在可比非受控交易中,独立第三方之间会如何分配利润或亏损。具体而言,应当分析:•“承担有限风险”的企业基于独立交易原则是否会发生亏损;•关联交易合同如何以及何时可能由于发生相关特殊事项(如新冠疫情)而进行修改;•与疫情相关的特殊成本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如何在可比性分析中考虑上述特殊成本;以及•不可抗力条款在关联交易合同中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