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二十国集团(G20)与经合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IF)《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1”),OECD将发布关于支柱二规则的指导文件,包括支柱二立法模板、立法模板的注释和实施框架。OECD已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了《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立法模板》(以下简称“立法模板2”)。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了立法模板的中文译本3。
OECD计划于2022年1月发布立法模板的注释,以进一步阐明立法模板中规则的目的与运作机制。此外,GloBE实施框架将最快于2022年中发布,以促进GloBE协调一致实施。根据声明中的实施计划,打算在本国立法实施GloBE的IF各成员国将于2022年依据立法模板修订国内法,并目标于2023年落地生效。而支柱二规则的低税支付规则(UTPR)将延迟至2024年生效。详细内容背景OECD于2021年12月发布的立法模板体现了声明中的框架内容,并提供了技术层面的细节规则。
OECD预计将于2022年1月发布立法模板的注释,以详细说明立法模板中各规则的目的与运作机制。接下来,OECD预计最快于2022年中发布GloBE实施框架,以规定具体实施方案,如达成共识的征管程序、安全港规则等。与此同时,OECD发布了《GloBE规则说明》文件4。该说明文件是立法模板的辅助资料,通过图表形式简要呈现了补足税的计算逻辑与征收方式。
根据该说明文件,普华永道总结了如下跨国公司补足税(Top-up Tax)的计算方法和关键内容:确定跨国企业补足税应纳税额的5个步骤根据GloBE征收的税款被称为“补足税”,该种税款以税收管辖区为单位来计算并征收。GloBE按照统一的税基和有效税额计量标准来识别跨国企业实际税率低于15%的辖区,并通过协调的税款征收机制来确保跨国企业的有效税率达到最低税率(在排除基于实质的所得后)。用补足税形式来征收有利于GloBE规则的协调应用。
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适用GloBE。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包括集团中的任何实体,且集团内的常设机构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成员实体。但是,符合特定条件的成员实体不在GloBE的适用范围之内(即“排除实体”)。成员实体的所在地由当地的税收法规来确定。
对每个成员实体的当期所得税费用进行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后,可得出成员实体的有效税额。在某些情况下,有效税额会从一个成员实体分配到另一个成员实体。如果在申报后负税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辖区的有效税额需要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