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年7月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声明,公布双支柱征税方案的最新框架。目前,该方案框架已取得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139名成员当中131个国家和税收管辖区的支持,其代表的经济体量占到全球经济总量90%以上。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度都在支持的名单中。爱尔兰、匈牙利及巴巴多斯等8个国家尚未支持该方案。
最新双支柱框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六月举行的七国集团财长会议谈判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内容。例如:•相比双支柱蓝图报告,支柱一的适用门槛有了大幅度提高。最新支柱一适用范围为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高于10%的跨国企业,并不再区分是否为自动化数字服务或面向消费者的企业。
该门槛将在执行第8年完成评估,以确定是否将收入门槛降低至100亿欧元。另外,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被排除在适用范围外;•对于支柱一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其20%至30%的剩余利润(即超过10%利润的部分)将通过基于收入的分摊因子分配至市场国;•支柱二中全球防税基侵蚀解决方案(GloBE rules)的门槛为7.5亿欧元,但各税收管辖区可自行选择是否对总部设立在其境内、但未超过该门槛金额的跨国集团适用收入归股东规则(IIR);以及•支柱二中收入归股东规则(IIR)与未充分征税款项规则(UTPR)的全球最低税率至少为15%。
在计算全球最低税率时,允许从所得中扣除实质经营活动应获得的固定回报。应征税规则(STTR)的最低税率将设定为7.5%至9%。就时间表而言,声明还提及参与谈判的各方已同意在2021年10月完成方案中尚未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为方案在2023年的实施制定计划。详细内容双支柱方案是针对全球数字化经济发展背景的国际税收改革方案。其中支柱一旨在将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更合理地分配至市场国。
无论跨国企业是否在市场国构成实体存在,它将从跨国企业的居民国重新分配一部分的征税权至市场国。支柱二则通过引入全球最低税率,来遏止各国对企业所得税率进行无限制的逐底竞争。基于近年来包容性框架针对双支柱方案的多次磋商,声明确定了双支柱方案中的关键内容以及尚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内的公司为全球收入超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的跨国企业;同时,在协议生效后的7年后将对支柱一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审议将在1年内完成),届时取决于包括A类金额的税收确定性在内的实施情况,收入门槛将降低至100亿欧元。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不在适用范围内。联结度当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从某一市场国产生至少100 万欧元的收入时,A 类金额将依据一项新的特殊目的联结度规则被分配到该市场国。
对于国内生产总值低于400 亿欧元的小规模市场国,联结度规则设定为25 万欧元。该特殊目的联结度规则仅适用于判断一个市场国是否符合A类金额的分配条件。合规成本(包括追溯小额销售)将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分配额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其剩余利润(即利润率超过10%的部分)的20%至30%将通过基于收入的分摊因子,分配到具有联结度的市场国。收入来源收入来源于使用商品或消费服务的终端市场国。将针对具体类别的交易设计详细的收入来源规则以促进该原则的应用。
跨国企业须根据其具体事实情况使用可靠的收入来源规则。税基的确定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的损益计量将参照财务会计核算的损益,并作少量调整。允许亏损结转。拆分业务分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进行业务分部拆分。即根据跨国企业集团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中的业务分部,且业务分部本身已满足适用范围的门槛。市场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规则如果适用范围内的跨国公司其剩余利润已经在市场国纳税,则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规则将会限制通过A类金额分配剩余利润至该市场国。
OECD将继续推进安全港规则的设计工作,包括将广义适用范围纳入安全港规则设计中。消除双重征税将通过免税或抵免的方法消除由于分配给市场国利润而产生的双重征税。纳税义务将由获得剩余利润的单个或者多个实体承担。税收确定性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将受益于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该机制将以强制性且具有约束力的方式避免产生A类金额的双重征税问题,其中包括和A类金额相关的各类事项(如转让定价和营业利润争议)。对于某事项是否属于与A类金额相关的争议,也将通过具有强制性且有约束力的方式进行确认,但确认争议属性不应耽误实行实质性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
对于满足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推迟审议条件以及相互协商程序(MAP)争议数量为零或者较少的发展中经济体,对于与A类金额相关的事项,考虑允许其选用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B类金额针对在一个市场国内从事常规营销和分销活动,将简化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方法,并将重点关注不具备充分征管能力的税收管辖区在简化方面的需求。该项工作将于2022年底完成。
征收管理将简化税务遵从流程(包括申报义务),并且允许跨国企业通过单一实体管理整个流程。单边措施该一揽子计划将提供适当的协调措施,以在落实新国际税收规则的同时,取消所有公司面临的所有数字服务税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实施将设计用于实施A类金额的多边工具,并于2022年制定并开放签署,A类金额将于2023 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