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2023年中国碳金融创新发展白皮书
11月7日,毕马威发布《2023年中国碳金融创新发展白皮书》。毕马威亚太区及中国区主席陶匡淳表示,减碳降排将会催生大量的“碳资产”管理服务需求,碳市场的发展需要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的碳市场和碳金融发展的模式。
中国已发展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但是和较为发达的碳市场相比,碳市场的活跃度还有待提升。白皮书建议,中国碳市场可从明确长期规划、完善保障制度、提高市场活力三大方面进行制度规划的创新。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试点碳市场的碳配额有偿分配,主要包括履约分配和非履约分配两种形式。全国多个地方试点碳市场已经开展碳配额的履约有偿分配,分配模式包括拍卖和固定价格售出,拍卖价格一般高于行情价格。履约分配的目的是促使未完成履约的实体尽早采购履约,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因此参与主体仅限于控排企业,且分配配额仅能用于企业履约。上海、深圳、湖北、广州和北京试点碳市场已开展碳配额的非履约拍卖,把拍卖作为一种灵活的市场调节工具,从而活跃二级市场。
白皮书认为,中国全国碳市场在交易机制方面应当从增加有偿分配占比、丰富风险管理机制和设置价格稳定机制三方面开展创新。第一,探索碳配额的有偿分配模式并进行推广,利用有偿分配的价值发现功能,保障碳定价的合理有效。第二,制定一系列措施以稳定碳价,比如配额发放调节机制,保障碳价的市场信号作用有效,引导各交易主体积极参与交易。第三,全国碳市场应当建立多种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能够区分正常市场行为和操纵行为,在允许基本面引起的市场波动的同时,制止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防范风险的发生。
毕马威中国金融业战略咨询主管合伙人支宝才表示,目前碳金融发展面临三个挑战:第一,碳金融活动被定位为“碳减排的从属性工具”,还需要在碳金融的顶层设计上共同努力,根据中国碳市场的发展实际,为金融机构深入参与碳市场创造条件;第二,中国碳金融在一线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目前市场参与者普遍遇到的碳资产法律属性、碳金融产品交易规则等各类问题;全国碳市场周期性较强、价格波动率较低,交易市场化程度有待提升。
在本白皮书撰写过程中,毕马威调研了77位碳金融从业人员,受访者普遍认为,中国碳现货发展比碳金融衍生品成熟度高得多,丰富碳金融产品很有必要。支宝才表示,中国何时开放碳金融衍生品是一个需要深入研讨、谨慎推进的问题,碳金融衍生品将以合适的方式进入市场。
对于碳金融的创新,支宝才表示,与欧美碳市场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碳市场的建设是以服务碳减排目标为建设核心的,前期并未把其金融属性作为最重要的发展方向,不过从建立一个高度有效市场角度来看,发展碳金融是必由之路。
毕马威中国环境、社会及治理主管合伙人林伟表示,中国碳金融已经呈现出三大发展趋势,首先,全国碳市场的规模将稳中有升,随着碳金融产品的丰富和碳金融交易机制的完善,未来全国碳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十万亿级别;其次,市场覆盖主体、覆盖行业、产品种类等核心要素均将逐渐丰富,金融机构、投资者等更多主体将参与到碳市场的交易活动中,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将有序从目前的发电行业扩展到更多行业,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将以合适的方式进入市场;第三,全国碳市场价格将更加充分地反映社会平均减排成本,价格发现机制不断完善,未来碳市场的价格博弈将更为活跃,碳市场将通过碳价推动企业减排并促进减排技术革新。
01中国碳金融市场的特殊性
一是服务国家双碳目标。碳市场是引导经济社会低碳化发展的关键手段,是以较低成本实现特定减排目标的政策工具,目标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
二是碳市场交易的基础商品是一种权利或信用。碳配额在履约期初作为控排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许可权利,在履约期结束时被履约清缴,结束生命周期。碳信用则来自于监管的核证签发,同样被用于履约。与传统商品市场的大宗商品相比,碳资产并非实物,其价格发现难以依赖资产本身的实物价值。
三是碳市场发展由生态环境部主导。全国碳市场目前由生态环境部主导,金融机构、个人等暂未获准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全国碳市场中目前首先纳入了发电行业。同时,产业监管还承担着组织基础碳资产的分配、核证、签发等职能。相较而言,传统商品市场受到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较强影响,与全国碳市场管理线条有所不同。
02中国碳金融创新的发展特征
特征一:全国碳市场价格平稳,价格发现机制初步形成
全国碳市场价格整体平稳有序发展,价格发现机制初步建立。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第一个履约周期共运行113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成交均价42.85元/吨,每日收盘价在40~60元/吨之间波动,价格总体稳中有升。2022年,全国碳市场的成交均价为45.61元/吨。碳价波动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两年多来,配额价格总体保持稳中有升。近期配额价格整体呈上扬态势,维持在80元/吨左右,碳价适度上涨体现了碳价的市场属性。目前,配额价格水平基本反映了我国的减排成本,符合中国当前实际。碳价格不低于社会平均减排成本,可倒推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低碳技术创新发展。当前在供给端,监管部门控制配额免费发放总量,通过碳资产的稀缺性影响价格,暂未推出有偿分配机制和市场稳定机制。在需求端,履约需求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暂未纳入非履约主体,缺少投资需求。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价格发现机制初步建立,市场仍在发展初期,有待进一步发展和优化。
特征二:全国碳市场周期性较强、价格波动率较低,交易市场化程度有待提升
全国碳市场交易具有周期性特征,价格表现平稳。交易量上,我国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交易主要集中在履约清缴截止期前,交易量存在显著的波峰波谷,而EU-ETS的交易量在全年的分布较为平均。价格波动上,我国全国碳市场价格平均波动率为1.81%,低于同期欧盟的3.2%,表现平稳。交易存在周期性、价格波动不活跃,体现出我国全国碳市场的交易市场化程度有待进一步发展,市场化程度高的市场将为碳金融的发展铺平道路。
特征三: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目前较为聚焦,多元化程度有待提升
在行业范围和主体范围上,全国碳市场目前覆盖了发电行业的控排企业。相较而言,行业方面,欧盟EUETS经过四阶段的发展已经囊括了电力、航空、工业等多个行业,对高碳产业的覆盖度较高。主体方面,参与EU-ETS交易的机构中,占比排名前三的机构类型为投资公司或信贷机构、其他非金融类机构和基金。同期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仅包含履约企业。非履约主体在满足自身投资目的的同时,亦可有效发挥了活跃市场的重要作用。我国全国碳市场的多元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03中国碳金融创新模式应用
基于碳金融生态中的监管、市场、服务生态三大维度,识别出六种碳金融创新模式。
‒监管维度下,包括制度规划和交易机制两类创新模式。制度规划创新指监管提出创新的顶层设计规划方案,以促进市场整体高质量发展;交易机制创新指监管推出创新的交易管理机制,以促进市场交易活动规范运作。
‒市场维度下,可开展的创新模式包括主体角色,交互场景和金融产品三类。主体角色创新是指市场参与主体在碳金融中承担了新的角色;交互场景创新是指市场参与主体开发出创新的合作模式或服务场景;金融产品创新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开发出创新的碳金融产品以解决客户痛点问题。
‒生态维度下,主要创新模式为服务网络创新。指外部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创新的专业或技术服务,以解决市场参与者遇到的发展专业需求,提升市场参与者的碳资产管理能力。
04制度规划创新
我国碳金融在制度规划方面的发展稳步推进,但节奏相对较慢。目前我国全国碳市场已形成电力行业规划并纳入落地。整体定位以碳减排的从属性市场工具为主,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纳入计划,碳交易会计处理已有细则出台,碳金融产品标准已出台,目前纳入了重点行业控排企业参与碳市场。在全国碳市场上线的两年内,取得了卓越的成果。
EUETS已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较为清晰的四大阶段发展规划。欧盟碳市场已明确了以试点、履约、改革及稳定为发展目标的四大发展阶段,并于四大阶段中,分别明确了时间区间、配额总量及分配、纳入行业及覆盖气体、抵消机制等规则机制。同时,EUETS基于欧盟地区相关减排目标,适时调整涉及的规则机制设置,逐步有序加强对于碳市场的管控。
展望未来,我国碳市场可从明确长期规划、完善保障制度、提高市场活力三大方面进行制度规划方面的创新。
05交易机制创新
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在按计划推进完善交易机制,以进一步提升碳交易市场的有效性。目前,全国碳市场已经覆盖发电行业的排放,下一步计划逐步纳入有色、建材、钢铁、航空、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配额总量管理上仍以免费发放为主。由于中国碳市场的特色定位,大部分碳交易以履约为目的,因此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预计交易机制创新将进一步提升碳价发现机制的有效性。从各细项规划来看,全国碳市场交易机制正处于逐渐完善的阶段。
EU-ETS通过逐步纳入新控排行业,使得的碳配额量在碳排放总量的占比也逐步提升。EU-ETS在阶段一仅覆盖了电力行业和部分工业,但此后继续纳入了航空业和其他工业部门,增加碳市场交易主体,提升市场有效性。此外,涵盖温室气体由仅包括CO2扩大到CO2、N2O及PCF15。因此,欧盟的2021年碳配额量在其总排放量中的占比达到为56.6%,同期中国的占比为36.1%,因此中国可参考欧盟做法,改善纳入行业不足的现状。
EU-ETS为代表的领先碳市场已逐步提升碳配额有偿分配比例以确保碳价有效性。欧盟碳市场在阶段一同样实施的是免费分配模式,但是由于分配量远超于市场所需配额,导致碳价持续下跌。因此,欧盟从阶段二开始将10%的配额设定为拍卖分配,但是由于占比较低和经济下行,碳价仍旧低迷。从阶段三开始,有偿分配比例上升至57%,设定碳排放权最低底价的作用更强,因此有效避免了碳价失灵,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碳价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