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正式实施以来,中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流程不断简化,税务机关的监管重心已从事前审批转变为日常税收管理和付汇后审查,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满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再推多项便利化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提供便利化操作的同时,《公告》取消了税务机关15日内进行事后审查的规定,纳税人可能将面临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的持续性审查,纳税人和/或扣缴义务人需加强对外支付相关纳税申报的合规性管理。详细内容扩大免于税务备案的对外支付范围按现行40号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如服务贸易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工作报酬、股权转让所得等),除15种情形1外,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税务备案的范围,取消了以下事项的税务备案要求:(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以及(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相关方仍需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向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减少税务备案次数若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汇,根据40号公告,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公告》取消了多次备案的要求,备案人仅须在首次付汇前办理一次税务备案。若《公告》生效前已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同一笔合同下继续对外支付的情况也无需重复备案,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行政负担。增加线上办理渠道可选异地银行付汇近年来,为提高营商环境,多地税务机关已推出在线办理税务备案的渠道,《公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线上办理模式的流程,境内个人亦可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办理,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线下备案渠道供备案人选择。按照《公告》,备案人提交完整资料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只需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现行操作中,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存在一定困难。根据《公告》,有异地付汇需求的,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完成备案后,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在异地办理对外付汇业务。取消税务机关事后审查时限根据40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452号),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类分级风险管理要求,启动后续管理,对风险较低的支付项目,可以随机抽查;
对风险较高的支付项目,进行重点核查,查处时间不受15个工作日限制。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表》15个工作日以后,还可以视需要启动复查或追查程序。《公告》废止了40号公告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日内进行审查的规定,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
我们推测,《公告》实施后,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可能仍将采用分类分级风险管理,而不受15个工作日的限制。若经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享受的减免税待遇不符合相关规定,纳税人和/或扣缴义务人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注意要点近年来,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化。《公告》进一步简化了企业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减少了备案次数,尤其是同一合同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无需备案的规定,将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纳税人和/或扣缴义务人在享受税收便利化的同时,仍需持续关注对外支付项目的税务合规性要求。自40号公告实施以来,由于无需事前审核备案资料的正确性,实际操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在对外支付备案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的对外支付项目未正确纳税申报,而征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情况。此次《公告》取消了税务机关事后审查的时限,将会给企业对外支付项目的税务合规性带来更大的挑战,企业需特别关注较大金额以及特殊对外支付安排(例如代垫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性质判断及税收处理,税收协定待遇及其他税收优惠的适用情况,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我们建议对外支付相关各方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前沟通,确保备案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并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提高自身的遵从能力,并积极关注《公告》带来的实操上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