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2022年第四季度采购设备和研发加计扣除减税政策为企业创新再添动力.pdf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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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今年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其中包含两项政策:1.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2.在今年第四季度,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1明确上述阶段性减税政策具体内容。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2以及《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3(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为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提供指引以及问题解答。


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对28号公告及两项操作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并分享我们的观察和建议。详细内容阶段性减税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28号公告,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减税政策。28号公告未要求企业在第四季度期间持续保持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亦未要求企业在购置设备、器具的时点需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换言之,企业只要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任意时点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可享受上述减税政策。操作指南的问答举例也印证了这一点:•某企业于2022年12月20日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于2022年10月新购置的生产设备也有资格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某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 年10月30日到期,且预计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能获批延续,其于2022年11月新购置的生产设备仍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2普华永道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根据28号公告,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操作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理解“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因此不适用于购入存货)。


二是购置时点上,应是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购置时点的确认延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4中的规定,具体而言:可享受减税政策的设备、器具取得方式购置时点的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需注意的是,对于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同付款方式对于购置时点的确认有所不同,第四季度有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的企业应提前考虑付款方式,并与供应商约定开票时间或到货时间,以确保符合享受减税政策的条件,同时还需要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购置时点。


此外,为使企业充分享受税惠红利,对于可享受减税政策的设备、器具未作出其他特别限制,操作指南中提及的方面包括:•单位价值:28号公告未对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上限作出规定;•新旧程度:只要是在政策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无论是全新的或是使用过的,均可享受减税政策;•会计处理:28公告未要求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致。因此,即使会计上按一定年限计提折旧或者预计了净残值,税务上也可以就全额一次性扣除及加计扣除;




•用途:适用减税政策的设备、器具不限于研发活动使用;•适用时点:28号公告允许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2022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在税前100%加计扣除。28号公告没有将设备、器具在2022年第四季度已投入使用或已按会计准则开始折旧作为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条件。这与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有所不同。在第四季度采购设备但无计划使用的企业或需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实操中的扣除口径。


若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因此,若企业持续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于适用该政策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操作指南明确,减税政策享受方式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优惠。


企业可根据自身现金流情况,自行选择在何时申报享受。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该减税政策根据操作指南,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税会差异核算成本等自主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该选择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若企业第四季度新购置了多个设备,可就各设备选择不同的税前折旧或扣除政策。需注意的是,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是一组打包的优惠政策,若企业放弃一次性扣除选择正常折旧,折旧部分也不能享受该采购设备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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