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2普华永道主要变化对应表单及填报说明1、调整: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计算口径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其中,A为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即“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普华永道观察:本次申报表修订前,表A107040第29行应填列:(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的金额。由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累进税率,而不是单一优惠税率,此前无法运用该公式准确计算出应调整金额。此外,如果企业存在未弥补亏损,还可能出现调整额超过实际减免税额的情况。本次申报表修订解决了上述问题。考虑到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的计算较为复杂,34号公告官方解读中提供了三个示例,帮助纳税人理解,详见《附件一》。
需注意,企业选择是否享受、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综合分析自身优惠情况。由于按法定税率减半项目的实际税率为12.5%,而有些企业的优惠税率低于12.5%(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率可以达到2.5%至10%,重点软件企业接续年度税率为10%)。因此这种情况下,企业放弃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反而可以获得更大的优惠力度。相关示例可以参考官方解读的例3。
另外,填报说明中提到,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不包括“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无需就叠加享受的优惠部分进行额外调整。《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A107040)2、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2)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金额,填报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孰小值。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表A107012第3+7+16+19+23行,即所有项目五项费用之和)×10%/(1-10%)。普华永道观察:2021年度修订版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对研发活动中“其他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做了优化调整。原先,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需要分别计算每个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导致企业存在多个项目的限额无法调剂共用的情况。根据新规,企业可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部分企业来说有机会提高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2)填报说明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3普华永道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2020年同时开展两个研发项目,项目一的五项费用之和为12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5万元;项目二的五项费用之和为1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2021年同样开展两个研发项目,金额均与2020年保持一致。则:2020年,甲公司根据原政策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项目一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20×10%/(1-10%)=13.33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5万元,项目一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3.33万元。
项目二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50×10%/(1-10%)=16.67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二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甲公司2020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3.33+12=25.33万元。2021年,甲公司根据新政策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20+150)×10%/(1-10%)=30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5+12=27万元。根据孰小原则,甲公司2021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7万元,多于2020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由此可见,新的计算方式对于同时开展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极其友好,不仅能简化计算流程,更能使不同研发项目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到充分利用,帮助企业最大程度享受到相关优惠。3、更新: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提供知识产权量化数据《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107042)中,原“其他指标”替换为“知识产权指标”,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5(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中对各类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新增“自主设计、自主开发销售及服务收入”、“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总数”、“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细化的量化标准。
普华永道观察:由于2020年度申报表出台时,新的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标准尚未发布,因此2020年度的申报表仅模糊要求填列“其他指标”的符合情况。2021年度修订版申报表根据新的标准强调了知识产权指标,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更为细化、精确的量化信息,以实现对企业更加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