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1(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城建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生效,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建税条例》)。普华永道在往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中介绍了《城建税法》的主要变化和要点,以及尚待明确的问题。
2021年8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2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6号,26号公告)正式发布,对城建税及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未决问题。
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将结合公告规定及目前征管中的实践操作,梳理《城建税法》正式生效后的实施要点,并分享观察和建议。详细内容实施要点一: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城建税处理现行《城建税条例》下的处理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财税字[1985]69号文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但对于进口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形,在现行《城建税条例》下未有文件明确该类情形可不征收城建税。实践中,境内购买方一般会在对外支付价款时为境外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同时代扣代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城建税法》的规定《城建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同时,第八条仍规定,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建税。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境内购买方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仍然负有城建税的扣缴义务呢?
公告规定2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同时,26号公告也提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建税,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综上,《城建税法》实施后,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有),统一不再需要缴纳城建税。同时需注意的是,《城建税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征收城建税情形并未涵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不动产的情形。
结合增值税相关法规,境外单位和个人销售位于境内的不动产时,仍应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实施要点二:明确免抵税额应计征城建税关于免抵税额是否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曾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发布了财税[2005]25号文(以下简称“25号文”)。该文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生产型出口企业一直按25号文执行,而跨境服务等其他企业免抵税额是否计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一直未有相关法规明确。目前,实践中各地执行口径不尽相同。然而,2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在《城建税法》生效后,增值税免抵税额应计征城建税:“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因此,《城建税法》及28号公告生效(即2021年9月1日)后,部分省市的城建税征收依据可能会相应发生变化。此外,26号公告第三条也规定了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的省市对企业申报的时点有不同要求,有些省市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当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而有些省市则要求次月。在2021年9月1日之后,部分企业可能需要修改免抵税额的城建税申报时间。实施要点三:明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建税一致与城建税类似,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而《城建税法》出台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尚未根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变化进行修订。
《城建税法》生效后,上述实施要点一、二所述城建税政策变化,是否也会影响到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28号公告给予了明确的征收口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即针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征收城建税的同时,也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而对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建税的同时也应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与现行增值税申报系统中的自动勾稽关系是相符合的。实施要点四:城建税适用税率的变化按照现行《城建税条例》和《城建税法》,城建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按1%、5%或7%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