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和《契税法》,8月12日《城建税法》1和《契税法》2正式公布,标志着城建税和契税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两法均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届时,1997年起施行的契税暂行条例和1985年起施行的城建税暂行条例将废止。
《城建税法》共计十一条,《契税法》共计十六条,两部税法主要按照税制平移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一方面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率不变,另一方面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变迁以及征收管理的实践经验,对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在本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分别介绍《城建税法》和《契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的主要变化和要点,并分享我们的观察。详细内容《城建税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延续保留–现行三档税率仍不变根据《城建税法》,纳税人依据其所在地区(如市区、县城镇、非市县城镇)分别适用7%,5%和1%三档税率,这与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此前发布的《城建税法》(意见征求稿)曾考虑取消非市县城镇适用的1%档税率,不过最终的《城建税法》仍然保留了该档税率,以避免增加非市县城镇区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大型制造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考虑到城建税是基于流转税基础上而征收的附加税种,其税负会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变化而定,因此企业还需一并关注增值税与消费税改革带来的影响,如今后可能推进的增值税简并税率或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等。完善优化-纳税人所在地城建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根据《城建税法》,纳税人所在地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
此处所述的所在地与纳税地点并非同一概念,例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3。也就是说,纳税人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不一定是其纳税地点所处区域的城建税率。此外,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完善优化–计税依据应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自2018年实施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以来,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80号文,允许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吸收了该文件规定的精神,将现行规定进一步上升为法律。完善优化-不征收城建税的情形现行政策规定了针对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4,未有法规提及进口劳务、服务等城建税的处理。
此次《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不但延续了现行政策的规定,还补充明确了不征收城建税的情形。完善优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建税法》规定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保持一致,而现行暂行条例并未提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规定了城建税应当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此次《城建税法》明确了三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避免了实操中对因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而附加缴纳的城建税是否应征收滞纳金与罚款的争议。
完善优化-税收优惠的制定《城建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规定减免政策,同时上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这项规定吸收了防疫期促进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经验,为今后根据需要制定城建税的减免税政策预留了空间。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若增值税和消费税获得了减免待遇,城建税作为依托于流转税的附加税种也可随之减免。但对于两个税种采用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按照财税[2005]72号文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是不能退(返)还的。
有待明确-免抵税额是否计征城建税《城建税法》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此前发布的《城建税法》(意见征求稿)还曾提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也应计征城建税。不过,最终《城建税法》里并未提及免抵税额的处理,而是将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留待国务院进行规定。关于免抵税额是否纳入城建税计征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曾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发布过财税[2005]25号文(以下简称“25号文”),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
目前,生产型出口企业按25号文执行,而各地对其他类型企业的执行口径不尽相同。考虑到《城建税法》相关实施细则还未出台,我们提请企业关注免抵税额的城建税问题,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以降低税务风险。《契税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征税范围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扩大为“土地使用权”,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契税范围依据中国宪法,土地按照所有权主体可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契税暂行条例出台的时候,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尚无流动性。
随着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流通。《契税法》征税范围的表述不再区分国有土地,而是统一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纳入契税征税范围,符合国家进行农村土地改革的趋势。整合调整“视同征税”的情形《契税法》将“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等行为视同应缴纳契税的行为,该条款整合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大部分的视同缴纳契税的情形,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其中,以“划转”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此前未出现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的视同缴纳契税的情形中,是《契税法》新增的内容。税率和计税依据基本平移,细节更明确《契税法》平移了暂行条例规定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契税税率,并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差别税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有助于地方政府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发挥契税的宏观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