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或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债券作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公司的欢迎。这些债务工具通常与通过满足环境、社会或治理 (ESG) 目标来资助或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联。但这些债券是否包含根据 IFRS 9 需要分离的嵌入式衍生工具金融工具?进入更多细节什么是绿色债券或与可持续发展挂钩的债券?一般来说,绿色债券有严格的条款,要求发行收益专门用于环保或可持续发展目的(例如升级工厂的通风系统以减少有害排放)。
然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的条款更为灵活,因为其收益可用于一般企业支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明确承诺未来在特定时间段内改进可持续发展指标。如果达到目标,则发行人将通过债券条款获得经济回报;如果错过,则发行人将受到处罚。
例如,轮胎制造商 Z 发行了 5 年期可持续发展相关债券,票面利率为 2.5%,并将利用所得收益升级其生产系统,将再生橡胶纳入其轮胎。作为债券条款的一部分,Z 承诺确保其生产的每个轮胎在三年内至少含有 25% 的再生橡胶。如果达到目标,Z 债券的年票面支付将减少 0.5%到期,但如果错过,它将上涨 0.5%。
这些功能是需要分离的嵌入式衍生产品吗?这些债券是否包含嵌入式衍生工具?在进行此评估时,发行人首先考虑绿色债券或与可持续发展挂钩的债券是否为混合合约——即同时包含非衍生工具和一种或多种嵌入式衍生工具。然后评估嵌入衍生工具是否需要根据 IFRS 9 与主合同分离(分叉)。
[IFRS 9.4.3.1,B4.3.1]在我们的轮胎制造商示例中,Z 需要评估利息步长特征是否是可分离的嵌入式衍生品。如果是,那么 Z 有两种金融工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主体工具(债券)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FVTPL) 的衍生工具(利息递增特征)。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 Z 以 FVTPL 计量整个混合合同。
行人如何知道何时分离嵌入衍生工具?根据 IFRS 9,发行人在包含金融负债主体的混合合同中分离嵌入衍生工具,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体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密切相关;–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将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和–混合合同不按 FVTPL 计量。[IFRS 9.4.3.3,B4.3.1]以下流程图说明了发行人如何应用这些要求。
在我们的轮胎制造商示例中,如果衍生工具是单独的工具,则利息步长特征可能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衍生工具的定义不包括那些具有特定于合同一方的非金融基础变量的工具。虽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标准没有就如何确定非财务变量是否特定于合同一方提供指导,在我们看来,分析包括两个问题。[见解 7.2.30.60]–变量是非金融的还是金融的?在我们的示例中,它是一个非财务基础变量,因为它与轮胎制造过程的成功升级有关。
–它是否特定于合同的一方?在我们的示例中,它专门针对轮胎制造商及其将回收材料纳入其新轮胎的能力。因此,我们的轮胎制造商示例中的利息递增特征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因为驱动该特征价值的基础变量是非金融的并且特定于发行人。轮胎制造商 Z 将可持续发展相关债券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包括作为工具合同条款一部分的不可分离嵌入式衍生工具的特征。[见解 7.7.290.10]然而,在其他事实和情况下,这种分析可能会有所不同,发行人在进行评估时需要了解合同条款和特征的细节。
披露IFRS 9 不要求单独列报可分离的嵌入衍生工具资产负债表.我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与主金融负债分离的嵌入衍生工具应该提出连同主合同——例如具有不同测量基础的仪器。例如,以摊余成本列示的主体金融负债和单独的嵌入衍生工具可能包含在同一行项目中。[见解7.10.310.40]公司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可分离的嵌入衍生工具作为单独的项目列报。但是,需要分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因此,与金融负债分离但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的嵌入衍生工具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见解7.2.380.10、7.10.30.20]管理层现在要采取的行动管理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已发行绿色债券或与可持续发展挂钩的债券中的任何合同条款是否可以被视为嵌入式衍生工具?–根据 IFRS 9,混合合同中的任何嵌入衍生工具是否需要与主合同(分叉)分离?–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中是否适当列报和披露了任何嵌入式衍生工具?提及“洞察”是指我们的出版物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