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作为最主要的金融机构,维护其长期稳定运行,有助于优化金融资产配臵 效率,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具体介绍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之前,我们首先需 要大致了解下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资本组成等,具体来看:
巴塞尔 III 取消了三级资本,仅认可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 本(所有者权益,CET1)和其他一级资本(Additional Tier 1,AT1)。一级资本工具的 作用是维护银行持续经营,也就是说其本金应能够及时地用于吸收损失从而使得银行远 离破产点。理论上,一级资本工具的功能是降低银行破产的概率。二级资本工具的作用 是在银行面临破产清算威胁情形下吸收损失,以降低政府救助的成本和纳税人为此承担 的损失。理论上,二级资本的功能可以理解为缓解银行破产的负外部性。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体系逐步体现专业化、差异化特征。(1)2012 年对接国际 标准划分四个层次。2012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巴塞尔 III 的监管标准,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 求(目前,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定为 0 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 二支柱资本要求。综合来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 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 8.5%、9.5%和 11.5%,其他银行则分别为 7.5%、8.5% 和 10.5%,均高于巴塞尔协议 III 相对应的标准。
(2)2020-2021 年进一步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机制与资本要求。20 年《系统 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 5颁布,成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为后续差异化监管 奠定基础。21 年 9 月《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将认定后的系统重要性 银行分为五组,适用不同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21 年 10 月,央行与 银保监会正式公布 19 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7,包括 6 家国有大行、9 家股份行和 4 家城商行。
(3)2021 年针对我国 G-SIBs 银行制定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规则。为确保全球系 统性重要银行(G-SIBs)进入处臵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重组能力,21 年 10 月 央行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要求至 2025 年初,G-SIBs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别达到 16%和 6%,至 2028 年初分别达到 18%和 6.75%,此外还应同时满足缓冲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 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监管要求。据 2021 年 G-SIBs 名单,我国目前共有四家银行 (即工农中建)位于监管范围内。
图: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监管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存在核心一级资本薄弱、中小银行资本薄弱的问题。截至 21 年 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水平分别 为 10.67%、12.12%和 14.8%,均高于监管要求,有一定的安全边际空间。但是,从各 资本类别来看,2014 年 3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资本充足率上升了 2.67 个百分点, 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仅上升 0.63 个百分点,增速缓慢,显示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存在一定压力;从银行类别来看,大行资本充足率增速最快,而农商行与城商行在区域、规模 等因素限制下,资本充足率整体下行,补充资本压力较大。
2. 资本补充工具介绍
不同的资本层次对应不同的资本补充工具。我国核心一级资本主要是实收资本或股 本、资本公积、利润留存、一般风险准备等;其他一级资本主要是一级资本工具等;二 级资本主要是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相应地,我国商业银行除了通过增 资扩股、利润留存等增加核心一级资本之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可转债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发行优先股、永续债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二级资本。
2.1 可转债
可转债转股后可补充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可转债兼顾股性和债性,投资者可以选择 在市场上出售获取价差,也可以选择在转股期内按转股价格转为持有股票,或是选择持 有到期获得债券面值+利率补偿(含利息)。截至 22 年 2 月 9 日(下同),存续的银行可 转债共有 15 只、总余额为 2622 亿元,发行期限均为 6 年,转股期均为可转债发行结束 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且银行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补充本 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累计转股比例偏小。除苏农转债、光大转债和江银转债的累计转股比例较高(分别 于 19 年 2 月、18 年 8 月、17 年 9 月进入转股期,累计转股比例分别为 48.46%、19.34%、 12.09%)之外,其余处于转股期的有 14 只银行可转债(除兴业转债未至自愿转股期), 仅无锡转债累计转股比率有 2.62%,其他未转股比例均在 99.9%及以上。这 17 只处于 转股期的银行可转债,累计转股规模仅 73.4 亿元,占总发行规模比重仅 3.34%。
2.2 优先股和永续债(减记型和转股型)
优先股曾长期是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 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 受到限制。商业银行优先股自 2014 年问世至 2019 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推出以前,一 直是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对上市银行补充资本起到重要作用。2019 年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删除了非上市银行发行 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进一步疏通了中 小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
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较少。截至 22 年 2 月 9 日,共有 21 家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 募集资金总额合计 8372 亿元,票面股息率均在 4%-6%区间内。转股条件均为其他一级 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 5.125%或以下。从发行银行来看, 工行和中行合计发行 2750 亿元,占总额 33%,城农商行中,仅北京银行、南京银行、 江苏银行、杭州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贵阳银行、长沙银行先后发行过优先股, 但规模较小,募集资金均低于 200 亿元。另外,2020 年以来,仅长沙银行通过优先股 募集 60 亿元,《指导意见(修订)》对非上市银行的发行条件放松尚未显现明显效果。
图:商业银行优先股募集金额
商业银行永续债优势明显,政策支持力度强。永续债是除优先股之外另一种补充其 他一级资本的工具,具有审批流程简洁、发行灵活、可实现“税盾”效应的比较优势。2019 年 1 月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国内首只商业银行永续债之后,政策快速响 应并给予鼓励,2 月国务院常务会即表态“提高永续债发行审批效率” 。此外,央行创设 的票据互换工具(CBS)允许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使用持有的合格银行发行的永续 债从人民银行换入央行票据,进一步提高银行永续债流动性。
我国商业银行永续债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商业银行永续债在我国问世仅三年左右 的时间,但已受到诸多银行青睐。截至 2022 年 2 月 9 日,我国共有 86 家银行发行永续 债,债券余额合计约 1.9 万亿元,已明显超过优先股规模。
中小银行逐渐活跃于永续债发行市场。从商业银行永续债历年发行情况来看,2019 年共 15 家银行发行了 16 只永续债,其中,除台州银行、徽商银行和威海商行三家城商 行之外,其余均为股份行和国有大行。2020、2021 年市场上分别合计有 54 只、64 只 永续债发行,其中主体为城农商行的分别占 40 只、50 只,中小银行参与度明显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20 年 5 月浙江网商银行成为我国首家获准发行永续债的民营银行,于 20 年 7 月成功上市发行 25 亿元永续债。
转股型永续债于 21 年初问世,仍在扩围阶段。转股型资本债券是一种含权的资本 补充工具。据央行官网,当风险事件触发时,减记型资本债券将直接减记,转股型资本 债券可转为股权并参与发行人剩余资产分配。以 21 太仓农商永续债为例,转股条款中 规定“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 本次债券的本金进行部分或全部转为普通股…经过银保监会审批后,若本次债券的全部 或部分本金因任何原因未完成转股,未被转股的部分将会被全部减记。减记自触发事件 发生日生效,减记部分不可恢复。”16 年 7 月,嘉兴银行曾发行含有转股条款的二级资 本债,该债券已于 21 年 7 月完成兑付。21 年 1 月,首单转股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由 宁波通商银行成功发行,共 5 亿元,票面利率 4.8%,全场认购倍数 2.1 倍。截至今年 2 月 9 日,仅有 3 家银行发行转股型永续债,为 2 家城商行(宁波通商银行、浙江稠州商 业银行)和 1 家农商行(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只数为 5 只,总规模为 48 亿元。 发行主体和发行规模仍待进一步扩大。
2.3 二级资本债
二级资本债由次级债发展而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 《资本管理办法》)颁布后,原先“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的次级债券相应发展为“必须含有 减记或转股的条款”“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债。《资本管理办 法》于 13 年 1 月生效,同年 7 月,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了首笔含有减记条款的 二级资本债。其中,减记条款是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 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二级资本债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累计应付利息 亦将不再支付,当债券本金被减记后,不可再被恢复。
包商银行为国内首例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2020 年 8 月央行指出“包商银行将被提 起破产申请,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 ;同年 11 月,央行和 银保监会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包商银行拟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对已发行的 65 亿元“2015 包行二级债”本金实施全额减记,并不再支付任何尚未支付的累 积应付利息。
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受包商银行事件冲击。截至 22 年 2 月 9 日,共有 312 家 银行发行 623 只二级资本债,总发行规模 36527 亿元,发行期限以 10 年(5+5)为主, 占比达 94%。其中,2020 年城农商行发行规模占比由前值 22%大幅下降至 14%,2021 年小幅回调至 16%。从存续规模来看,截至 22 年 2 月 9 日,二级资本债存续 455 只, 总余额 28568 亿元。另外,仍有 17 只《资本管理办法》颁布前发行的次级债券存续, 总余额 2363 亿元。二级资本债存续规模前 20 名的银行中,有四家为城商行(宁波银行、 江苏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从总存续规模来看,城商行与农商行合计占比约 20%。
2.4 中小银行专项债
政策支持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20 年 7 月,国常会提出“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 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 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依据国常会要求,专项债将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 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一行一策稳妥推进,整体体现“救急不救穷”的原则。同年 11 月, 财政部先行下达新增专项债额度 2000 亿元,用于支持化解中小银行风险。截至 22 年 2 月 9 日,共有 19 个省发行中小银行专项债,期限均为 10 年,利率位于 3.07%~3.65% 区间内,存续规模为 1947 亿元,其中河南省存续规模最大,为 257 亿元。
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途径。目前,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 分别为通过平台公司间接入股和可转股协议存款。以下分别以 21 辽宁 08 和 20 广西债 42 为例具体介绍:
1)21 辽宁 08(平台公司间接入股):据项目实施方案,辽宁省政府通过发行专项 债筹集资金 100 亿元,通过辽宁金控注入新城商行,用于其资本金。专项债券资金的还 本付息来源为辽宁金控所持有新城商行股权分红收入、股权增值、股权转让收入及其他 收入。
2)20 广西债 42(可转股协议存款):转股协议存款兼具“转股”和“协议存款” 的特性。据央行规定,协议存款是由其他存款性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存款 人开办的存款,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募集资金以存款形式存入目标银 行以补充资本金,在满足触发条件时可转为银行普通股。20 广西债 42 项目实施方案显 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行专项债募集资金,由目标中小银行所在市(县)的财 政部门以转股协议存款的方式补充银行资本。
2.5 应急可转债(CoCos)与其他一级资本债(AT1 Notes)
应急可转债既可以作为补充附加一级资本,又可以补充二级资本。据 21 财经援引 21 世纪经济报道,应急可转债(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s,简称 Cocos)是一种 具有自救功能的混合型资本债券,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一限定值要求时,应急可转 债可以通过债转股或者减记本金的方式吸收损失,2009 年由英国劳埃德银行首次发 行。14 年 10 月,中国银行在中国香港发行首只带有强制转换条款的应急可转债。在巴 塞尔 III 框架下,CoCos 既可以和优先股共同补充附加一级资本,又可以和次级债共同 补充二级资本。
(1)CoCos 与优先股区别。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设有转为普通股条款。若优 先股附加转为普通股条款,则视为 CoCos。
(2)CoCos 与次级债区别。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设有触发条款。次级债不设 有触发条款,仅银行发生破产清算时才吸收损失。
其他一级资本债可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根据巴塞尔 III 框架,其他一级资本债 (Additional Tier1 notes,简称 AT1 notes)可以用于补充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受偿顺序 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银行的次级债务之后,没有到期日,如被确认为负债,则必 须具有本金参与吸收损失的机制,即在达到触发点时转为普通股或减值。
城农商行发行只数较多,规模尚可。2017 年以来,国内银行共发行过 13 只 AT1 美 元债,总规模 326 亿美元,其中 2017 年为发行高峰,发行规模约 150 亿美元,18 年、 19 年和 21 年各有一只 AT1 美元债发行。从银行类别来看,有 6 只为城农商行发行,规 模合计占比为 23%。
3. 清偿顺序和定价序列
3.1 清偿顺序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 中对不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 顺序和触发条件做出规定,体现不同层级工具在风险级别上的差异性:
1)损失吸收顺序方面。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应在其他一 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同级别资本工具:当 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启动减记或转股,并按各工具占该级 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减记或转股。
2)触发条件方面。“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 5.125% (或以下)。“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 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 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不同层级的资本工具需设定相应的触发条 件。
图:商业银行资本损失吸收顺序与触发条件设定
3.2 定价序列
3.2.1 发行成本分析
可转债融资成本较低。可转债附带期权价值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 从 19 年至今发行的 11 只可转债情况来看,首年支付的票面利率均在 0.2%-0.3%区间内,票面利率随剩余期限的缩短而逐年增加,但直至第三年也均在 1.5%以下。因此,单就融 资成本而言,可转债是一种较为优质的资本补充工具,但考虑到其转股时间较长且转股 比例不确定,对于急需补充资本金的银行而言难以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因此发行数 量一直较少。
优先股股息率集中在 4%-5%区间内。2014 年最先发行的 4 只优先股股息率都为 6%,此后几年中,平均股息率在 4.3%-5.3%区间内波动。分银行类别来看,2016 年国 有大行、股份行和城商行的票面股息率均达到低点且差异较小,之后,城商行股息率整 体在 5%以上,明显高于股份行和国有大行。
2021 年永续债发行成本走势分化,整体走低。从永续债平均票面利率来看,20 年 至今城商行、农商行票面利率较高,在 4.8%左右;国有大行票面利率最低,21 年已降 至 4%以下。从 21 年环比变动来看,城农商行平均票面利率均小幅走高,股份行和国有 大行则明显下降。
二级资本债发行成本近年呈下降趋势。二级资本债平均票面利率在 2018 年达到小 峰值后逐年下降,具体来看,城商行下降最为明显,股份行和国有大行下降幅度基本持 平。2021 年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的平均票面利率分别为 3.75%、3.88%、 4.50%、5.07%,较 2018 年分别下降 99bp、98bp、111bp、60bp。
3.2.2 品种利差分析
二级资本债与普通金融债利差:整体收窄。二级资本债的发行期限以 10 年(5+5) 期为主,第 5 年末一般设有赎回权,为避免最后 5 年可计入的二级资本逐年打折计入, 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会行使赎回权(详见债券专题《二级资本债,进阶的利率+品种— —金融债系列研究之一》)。因此我们选用不同债项评级的中债 5 年期二级资本债到期收 益率计算与同期限商业银行普通债收益率的利差。具体来看,20 年 11 月包商银行二级 资本债全额减记事件发生后,各评级二级资本债利差短期内均有所走高,21 年 3 月附近 达到高点后开始回调,其中,中高等级二级资本债回调较快,已经修复至包商银行事件 之前的位臵;低等级利差依然较高。截至 22 年 1 月 30 日,AAA-、AA+、AA、AA-和 A 的利差分别为 22bp、24bp、9bp、79bp、144bp,较 20 年 10 月 30 日(包商银行事件 前)分别下降 28bp、下降 16bp、下降 45bp、上升 17bp、上升 68bp。
永续债与二级资本债利差:整体收窄。我们筛选出 2019 年同时发行过二级资本债 和永续债且期限相同的国有大行与股份行,将其当年所发永续债的中债估值减去二级资 本债中债估值得到利差。样本如下:平安银行(19 平安银行二级和 19 平安银行永续债 01)、工商银行(19 工商银行二级 01 和 19 工商银行永续债)、民生银行(19 民生银行 二级 01 和 19 民生银行永续债)、中国银行(19 中国银行二级 01 和 19 中国银行永续债 01)。
具体来看,21 年 11 月以来,除民生银行外,其余三家银行永续债与二级资本债的 利差整体收窄。截至 22 年 1 月 30 日,平安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的利 差分别为 23bp、17bp、81bp、2bp,较 21 年同期分别下降 13bp、下降 9bp、上升 51bp、 下降 8bp。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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