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全球金融监管动态月刊.pdf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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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份的全球金融服务监管主要包括几个重要事项:运营和行为风险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重点规范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外汇市场交易行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设置1年的过渡期;


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要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香港金管局(HKMA)欢迎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联合推出的新修订的《银行营运守则》,确保银行向客户提供数码银行服务时的保障不会因新的电子渠道和服务模式而有所影响,为客户提供更佳的保障;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已完成新的银行资本框架,旨在嵌入“绝对强大”的资本水平,使澳大利亚银行资本标准与国际公认的巴塞尔协议III要求保持一致。


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方面,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统一境外机构在境内不同市场发债资金管理规则,明确信息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等管理要求;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了场外衍生品改革实施进展报告,报告指出,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已撤回或未扩展先前为减轻OTC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运营负担而采取的措施,以应对COVID-19;泰国央行(BOT)和相关机构讨论了关于规范使用数字资产作为商品和服务支付手段的指引。


BOT重申,不支持使用数字资产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手段;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发布了一套常见问题解答更新,旨在帮助ADI 、GI和LI 企业在遵守APS 111资本计量、GPS 112资本计量和LPS 112资本计量的情况下,发行合格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工具、额外的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治理与战略/声誉风险方面,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要统筹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金融稳定委员会(FSB )发布了2021年处置报告。报告评估了在实施FSB处置政策和提高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保险部门的处置能力方面取得的进展;


美联储发布美联储监管报告,报告重点关注银行业当前的金融状况、美联储最近的监管政策工作的发展以及美联储的监管计划和优先事项三个领域的发展;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战略,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系统,向欧盟和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提供准确、一致和及时的数据,该战略将直接促进欧洲数据战略和数字金融一揽子计划的目标,以促进欧洲的数字创新。


监督方法方面,银保监会修订《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关联交易管理等具体监管要求;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从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监事会运作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欧洲央行(ECB)发布2022- 2024年单一监管机制(SSM)的监管重点,2022-2024年确定的顺利地从疫情中走出来、通过有效的数字化战略和加强治理,抓住机会解决结构性弱点以及应对气候相关和环境风险、IT 和网络风险等新出现的风险三个优先事项旨在确保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印度储备银行(RBI )发布了针对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的早期纠正机制框架(PCA),以进一步加强适用于NBFC的监管工具。框架的目标是在适当的时候启用监管干预,并要求被监管实体及时启动和实施补救措施,以恢复财务稳健。


监管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主要从机构展业资质、登记备案、人员设置等方面对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工作进行细化和调整,同时还启动了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工作,以期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21 )46号监管机构:银保监会业务类型:治理与战略/声誉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按照创新引领、市场导向、统筹协调、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意见强调,要统筹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充分考虑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势和特点,调动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性。


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国际组织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13号监管机构:银保监会业务类型:监督方法银保监会修订《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包括设立和许可、公司治理、风险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办法》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关联交易管理等具体监管要求。《办法》还增设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


《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关注保险集团特有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监管机构:银保监会业务类型:运营和行为风险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通知》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限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未达标的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通知》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出借业务,要求证券借入方提供担保,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


《通知》还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不终止确认、在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上不放松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统一境外机构在境内不同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发债资金管理规则,明确信息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等管理要求。《规定》指出,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内使用。


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同时,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 )34监管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类型:运营和行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用于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二是规范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既包括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也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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