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3 月 16 日,OECD 发布了《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2018 中期报 告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zation – Interim Report 2018,以下简称《中期报告》),并计划在 2020 年前就数字化商业模式推出基于广泛共识的、全球一致的税收政策,《中期报告》的发布无疑是该计划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实际上,OECD 和二十国集团(G20)对“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BEPS 倡议也是在过去五年中逐步形成。《中期报告》的标题本身正反映了对这一倡议的思维转变,从原来将“数字经济”视为更广泛的 BEPS 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加以关注,到后来转变为关注整体经济的数字化的应对方案。
在这一思维转变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关键事件:日期里程碑2013年1月法国政府公布了其针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部分出现在《中期报告》中的核心概念,并且是最早提出“对数字经济征税存在问题”的报告之一。2013年2月OECD 发布了首份应对 BEPS 问题的报告,并与 G20 共同发起了 BEPS 行动计划。2013年9月44 个 OECD 及 G20 成员国认可了 BEPS 的 15 项行动,其中第 1 项行动计划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Addres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2014年9月数字经济工作组发布了关于应对第 1 项行动的提案的中期报告。2015年11月BEPS 一揽子行动计划提案(15 项)提交给 G20 并全部通过。2016年6月建立 BEPS 包容性框架,使参与 BEPS 行动计划的国家超过 110 个。2017年1月包容性框架授权数字经济工作组在 2018 年提交《中期报告》,并在 2020 年提交最终报告。2017年6月67 个国家签署多边工具,以促进与 BEPS 有关的税收协定的更新。2018年3月包容性框架批准《中期报告》的发布。2020年12月之前包容性框架发布最终报告。
1.2 《中期报告》的主要观点《中期报告》反映了截至目前包容性框架就经济数字化及其带来的税收挑战所取得的共识,其主要观点包括:• 包容性框架不仅关注那些旨在实现低税负结果的企业架构,还主要关注如何将征税权公平地分配至(各个)商业价值的创造地。
• 在确定“联结度(nexus)”规则(用以确定非居民企业何种情况下应就来源于某国的利润交税)及利润分配规则(用以确定企业利润的多少应在来源国交税)是否需要修订以确保在数字化商业模式背景下产生公平、合理的结果之前,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分析。
• 如果结论是需要修订,那么需要决定是采用“定量门槛”还是“定性门槛”规则。• 那些赞成在达成全球共识前采取短期(可能是单边)措施的包容性框架成员提出了短期措施设计时的考量因素,以减轻短期措施的不利影响。这些考量因素包括:遵守现行双重征税协定及贸易协议、临时性,设置门槛以降低对初创企业和创新活动的不利影响等。
与此同时,有几个国家表示《中期报告》似乎不应限制其自主权。• OECD 的工作很可能影响所有存在数字化收入的企业,而不仅是那些经常出现在财经新闻头条中的高度数字化企业。
BEPS 的其他行动计划也间接影响到对数字化商业模式的征税,包括:• 第 3 项行动计划:修订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第 7 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第 8-10 项行动计划: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对各国迄今为止采取的 BEPS 行动的结果,《中期报告》持肯定态度。但如前所述,包容性框架的一部分成员已实施或正考虑实施其他单边措施,以影响对数字化企业及服务的征税。与此同时,包容性框架的一些成员也在不断创造出各种各样的观点,这些观点可能出现在对税收和数字化的全球讨论当中。
譬如,在《中期报告》发布之前的征询各国立场环节,英国政府在其立场文件中提出了“用户参与是一种价值创造形式”这一观点,并在价值创造中不仅关注传统的供给方,还明确承认需求方的价值创造。需求方的价值创造概念将用户视为价值创造的贡献者,将用户类似视为企业的员工。另一方面,供给方的价值创造重点将价值创造视为主要由企业本身及其知识产权产生的。
尽管澳大利亚的公开立场尚不明确,但我们预计澳大利亚也会公布类似的立场文件。此外,在《中期报告》发布仅仅 5 天之后(即 3 月 21 日),欧盟委员会便公布了其“为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建立公平、有效的税制”的一揽子提案(以下简称“欧盟委员会提案”)。
欧盟委员会提案建议,当企业在一国的收入、客户或用户数量超过相应门槛时,则视同企业在该国构成应税存在,企业需就相关期间取得的收入按总额交纳数字化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然而近几个月来,实施这些提案所需的共识已不复存在。包容性框架成员之多,意味着《中期报告》实际上为经济数字化的全球讨论做出了重要的、全面的贡献。
不同国家、交易主体、学术机构都参与到这一全球大讨论中,并试图解决“全球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如何征税”这一问题。虽然《中期报告》不会导致对数字化商业模式征税方式的立即改变,但其提供了最终报告的可能进展,以及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可能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