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中美爆发贸易战并持续至今,美国采取众多特殊贸易保护手段和常规贸易保护措施,阻碍中国高精尖行业企业发展。拜登政府实行供应链转移计划,对中国的冲击将远大于特朗普政府开启的贸易战,中国企业面临严峻挑战,供应链转型势在必行。
以医药企业为例,可通过梳理供应链采购成本、进行全球采购可行性分析、识别潜在供应商、成立海外采购办公室、完善供应商库、加强外包等手段应对风险。此外,供应链转型带来的税务影响不容忽视,供应链转型除了考虑上下游的协同及贸易条款的适用性,也是一次企业自身价值链重建的过程,其中涉及多维度的商务及税务战略层面考量。企业的全球供应链还应结合ESG议题布局,并最终从财务模型角度预测贸易摩擦对供应链布局的影响。
2018 年 6 月 15 日,美国政府发布对中国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对从中国进口的约 500 亿美元商品加征 25% 的关税。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则于 6 月 16 日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 659 项约 500 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 25%的关税,中美贸易摩擦正式由此产生。背景与现状贸易保护主义长期以来是阻碍贸易全球化的绊脚石。
尤其是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国家相继出台或启动了多项旨在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举措。从贸易保护的角度,各国可以采取各类不同的贸易保护措施,以防止境外商品流入本国市场。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美国先后启动了多项贸易保护措施,其中不仅包括特殊的贸易保护手段,同时也加大了部分常规贸易保护措施的使用频率。特殊贸易保护手段301 调查:基于贸易公平启动的调查。
针对中国的调查起始于 2017 年,自 2018 年 6 月起美国公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加征 25% 关税税率,后续又多次公布加征关税清单(总计 4 份),加征关税税率从 7.5% 至 25%不等。出口管制与制裁:全方位对中国企事业单位(尤其以华为为代表)施加出口管制与制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管控物项最低价值标准、将企业列入各类受限实体清单、限制美国企业与中国企业的交易等。
232 调查:基于国家安全启动的调查。该项调查针对全球各个国家,自 2018 年起对进口至美国的钢铁、铝及衍生产品分别施加 25% 和 10% 额外关税。个别国家 /区域(如英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等)豁免。《进口安全与公平法》:近期美国政府正在审阅一项新的法案,其中明确要求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商品享受 321 进口申报的优惠政策。法案如果通过,将对众多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造成打击。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基于在美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倾销而启动的调查。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的公示信息,在 2017-2021 年期间,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总计 45 起,反补贴调查总计 44起,相较 2012-2016 年,调查数量分别上升 32.35%和 46.67%。整体而言,近年全球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原审立案数量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 2020 年达到惊人的 131起。
基于上述事实背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何在逆境中求生存谋发展,开拓适应新形势新环境的供应链架构,已经成为所有中国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同时,上述贸易保护措施暗示阻碍中国高精尖行业(尤其是列入《中国制造 2025》目录的行业)内企业发展的目的。整体影响自 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凭借优秀的创造力、勤劳肯干的精神,逐步成为世界工厂,大批量的外资企业入驻中国,带动了区域性甚至是全国性的上下游发展态势。
经过近 20 年的学习与发展,国内也涌现出一大批致力于自主创新、试图摆脱境外先进技术掣肘的新兴企业。在无数中国企业蓄势待发走向世界之际,上述贸易保护措施频频给中国企业敲响警钟,也有许多企业因此未能最终走向成功。归纳而言,我们认为以下两方面的主观因素不可忽视:一、缺乏对全球贸易规则的认知由于中国在海关层面的整体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外存在较大的差别,导致诸多进出口企业缺乏对全球贸易规则尤其是欧美国家的贸易法律体系的认知。
因此,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采取贸易制裁手段之初,中国企业并没有做好及时的应对,如提交 301 关税排除申请及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申请,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甚至是参与游说境外政府的行动。在贸易制裁手段公布之后,部分中国企业仍然缺乏重视,采取自认为有效但实际上缺乏系统性管理的应对措施。令人惋惜的是,这些企业没有意识到,通过不合规手段逃避制裁措施,将会令他们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以美国为例,进出口货物的补征税款期限长达 5 年,并会根据疏忽、欺瞒等不同情形的认定,对进口或出口方以及其他关联方施加漏缴税款 2-8倍的行政处罚。
二、以高利润为首要目标由于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跨境电商消费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消费者日常购物的普遍习惯。中国出口的优质小商品受到全球消费者青睐,催生了诸多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此类初创型公司普遍在初期资金紧缺,以获得更高的销售额为主要目标,忽视了合规的重要性。如果必须在利润和合规之间作出抉择时,往往过分将注意力集中在前者。在实践中,我们看到诸多此类型企业为规避301 加征关税等引发的美国进口高关税的影响,刻意低报或全权委托非正规的第三方企业代为在美低报进口价格,抑或是通过转运贴标的方式改变在美进口产品名义上的原产地,甚至通过第三方代理虚报个人消费者信息,以 321 的方式申报进口。
所有这些违规操作在美国的海关监管体系中均属于重大欺瞒,美国海关目前也正在通过大数据对这类情况加强审核,可以预见在未来此类案件将会导致美国监管部门针对中国货物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基于此,我们希望中国企业意识到国际供应链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对自身全球供应链的架构进行全面的剖析,利用合理的贸易规则,提升整体盈利水平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合规风险。根据我们过往的案例经验,以下几方面值得企业加以重视:一、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多个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目前正在谈判或已经处于签署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美加墨自由贸易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等。各国在签订此类贸易协定时会公布降税表。
较新的贸易协定会涵盖较为新颖的产品,对特定产品也相应会有较大的关税降幅。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特性,选择较为合适的贸易协定对供应链架构进行调整。对于仍处于降税状态的贸易协定,企业也可以从长远角度考虑逐步改变供应链架构。二、原产地规则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均适用完全获得 / 生产和实质性改变的规则,但是在实质性改变规则具体运用中存在较大差异。
以中美为例,中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采用的是30% 从价百分比、税则归类改变和特定或加工工序的规则,而美国采用的则是名称、用途、特性改变,并逐案分析的方法(即实质性改变原则)。因此,对于国际贸易商品而言,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很可能与出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而在进口端,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才是应当考虑和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因此,对于出口型企业而言,充分了解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并在供应链再规划的过程中着重考虑目标市场国的原产地规则,成为未来供应链管理中的重点要素。三、估价制度总体而言,各国海关的估价体系大方向上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估价原则一致。部分国家(如美国)在此基础上同时创立了适应自身情况的估价制度,如首次销售估价方法。此类特殊的估价方法并未在其他国家适用。因此,根据不同进口国的海关估价体系,企业可以适当运用合法合理的估计方法,以降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而降低进口货物的落地成本。
四、税收制度各国税收制度存在极大的差异,相应的申报制度也差异明显。同时,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吸纳海外投资已经成为诸多国家带动本国经济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国也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在他国的税收框架内,进行合规申报的同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企业可以考量的方向。总而言之,中国企业“走出去”仍旧任重而道远。在中国不断打开国门欢迎跨国企业之际,中国企业也应做好准备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生命科学企业面对新挑战所需的风险考量生命科学作为《中国制造 2025》重点发展的产业,是美国的重点打击对象,在新供应链形势之下面临重重考验。首先,生命科学与先进的科学技术密不可分。
诸多生产型或研究型生命科学企业与境外研究机构或企业通常会有较为密切的跨境合作项目。因此,如何在此类跨境合作项目中,确保传输至境外或从境外传输至境内的货物、技术、资料满足各国出口管制的要求,是各企业需面对并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生命科学的特殊性,通常包含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等特殊制品,在进口申报时不仅需卫生检疫,同时涉及特定的特殊物品许可证件。企业往往忽视了在海关正式申报的必要性,为了方便直接通过快件进入中国,这样的操作极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