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22年10月, 第2期.pdf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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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19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 (“咨询文件”),就特专科技公司3在联交所主板(“主板”)上市的建议咨询市场意见。就咨询文件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2 年 12 月 18 日。 尽管香港资本市场在2018 年上市改革后更为多元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方面仍落后于美国和中国内地。


这是因为特专科技公司在符合香港主板上市财务资格要求时往往遇到困难。 很多这类特专科技公司仍主要从事将产品及/或服务商业化的研发 (即“未商业化公司”) 。即使是在产品及/或服务方面已实现「有意义的商业化」的公司(即“已商业化公司”),他们鉴于业务性质仍难以符合联交所主板对盈利、收益或现金流的要求,尽管当中部分公司的市值可能远高于香港上市的最低门槛。


虽然受到高增长潜力的吸引,香港投资者对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兴趣浓厚,但此类公司的上市仍面对一些监管问题:(a) 估值难有共识;(b) 缺乏主管当局制度(即拥有相关知识或经验的独立外部机构);(c) 产品或服务的可行性;(d)未能成功商业化;及 (e) 依靠外来资金维持营运。为便于特专科技公司在主板上市,联交所在咨询文件中提出建议解决上述问题。


以下是主要建议摘要。「特专科技」- 定义广泛由于技术不断进化,「特专科技」的定义难以详尽无遗地一直走在前沿,并且准确识别增长潜力强大的公司类型。 因此,联交所建议在《上市规则》4 就「特专科技」作出广泛的定义,再就符合定义的可接纳行业及领域发出指引信。 这样,联交所将可灵活地在特专科技机制中加入新兴行业及最新技术发展趋势,按需要不时更新特专科技行业范围。


由于未商业化公司面对较大的风险(例如无法将其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以使其达到商业化收益门坎的风险、因缺乏资金支持运营引致公司倒闭风险上升等),联交所建议对未商业化公司采用比已商业化公司更严格的规定,其中包括: -上市时市值的最低要求较高;-用于证明估值的第三方投资金额门槛较高;-须证明其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见下文)的可信路径;-首次公开招股后的禁售期较长;


-额外披露规定(包括上市文件中的披露规定及上市后的持续披露规定)。为区别未商业化公司和已商业化公司,联交所建议设立「商业化收益门槛」(见下文 )作为「明确测试」,让特专科技公司证明是否已实现「有意义的商业化」。 关于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主要上市要求比较,见上文第1页。


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资格 商业化收益门槛 联交所建议已商业化公司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须至少达2.5 亿港元(“商业化收益门槛”)。建议门槛接近科创板要求的收益门槛人民币2亿元至人民币3亿元。 在厘定公司是否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时,联交所建议只计算该公司特专科技业务分部的收益(不包括来自申请人其他业务分部之间的收益),而非来自其他业务或附带的收益(例如物业投资的租金收益)。


此外,已商业化公司应证明其特专科技业务分部所得收益在整个营业纪录期间有按年增长,而因经济、市场或整个行业状况而导致收益暂时下降的情况可另作考虑。若已商业化公司在营业纪录期间的年收益出现任何下跌趋势,须提供相关理由及作出补救,并在上市文件中披露。


最低预期市值 联交所建议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在上市时必须达到的最低预期市值分别是80亿港元和150亿港元。 联交所在设定已商业化公司的市值门槛时,参考了投资界中被稱为 「独角兽」 公司的市值水平(即估值超过10亿美元者),而未商业化公司则建议更高的市值门槛,几乎是已商业化公司的两倍。


研发年期及投资金额的最低要求 由于研发投资被视为特专科技公司至关重要的一环,联交所建议特专科技公司至少在上市前的三个会计年度从事特专科技产品及/或服务的研发工作。 此外,针对每年最低研发投资金额占年度总营运开支的百分比(“研发比率”),联交所还建议已商业化公司在上市前的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必须达到至少15%,未商业化公司则必须达到至少50%。


就研发比率计算而言,合资格研发投资金额以及总营运开支的厘定如下: 合资格研发投资(即直接与公司研发活动有关的成本)-包括期内在财务报表内确认为费用的研发成本;-包括期内拨作无形资产入账的开发成本;-不包括一般成本、行政成本及其他与研发活动没有明确关系的成本;及-不包括首次确认与公司研发活动相关的任何固定资产(例如收购研发中心的资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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