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香港新增设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机制.pdf

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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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上市机制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有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为证监会持牌机构并持有至少10%发起人股份。•SPAC投资者仅限于专业投资者。•SPAC必须从其首次发售至少筹集10亿港元的资金。•完成SPAC并购交易后的上市公司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


•SPAC必须向独立第三方投资者筹集至少SPAC并购目标议定估值的7.5%至25%的投资额以完成SPAC并购交易。此独立第三方投资者必须为专业投资者。独立第三方投资至少要有50%来自至少三名资深投资者。•SPAC并购交易必须在SPAC首次公开发售后24个月内公布以及36个月内完成。


于2021年12月1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建议在香港推行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机制刊发征询总结。SPAC上市机制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SPAC是一种空壳公司,上市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上市后一段预设期限内收购目标公司(SPAC并购目标)的业务(SPAC并购交易)。联交所共收到96份咨询文件的响应意见,大多数响应人士大至上支持联交所的建议。


经考虑所有意见,联交所决定采纳咨询文件的建议,并因应一些商业因素作出修订。与咨询文件提出的建议的主要改变包括取消股份赎回与投票反对SPAC并购交易一致性、加强PIPE1投资要求、减少SPAC首次上市时机构专业投资者2的最低人数、提高权证摊薄上限。与建议的主要分别的详情列于附表二。


•于SPAC并购交易之前,SPAC证券将仅限专业投资者3认购和买卖。•SPAC证券须分发予至少75名专业投资者,当中须有至少2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而此等机构专业投资者必须持有至少75%的待上市SPAC证券。•SPAC发起人4须符合严格的适合性及资格规定,且必须有至少一名为第6类或第9类证监会持牌公司并持有至少10%发起人股份5。联交所会考虑按个别情况授予豁免( 例如:接受持有相等于证监会第6类及/或第9类牌照的海外认证的SPAC发起人) 。


•SPAC的董事会须至少有两人是第6类或第9类证监会持牌人(包括一名代表持牌SPAC发起人的董事)。•发起人股份限于SPAC上市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SPAC权证6及发行人权证7限于有关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份数目的50%。•SPAC必须从其首次发售至少筹集10亿港元的资金。•SPAC股份8的证券简称会以标记「Z」结尾。SPAC并购交易•完成SPAC并购交易后的上市公司(继承公司)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委聘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最低市值规定及财务资格测试)。•SPAC并购目标公平市值须达自SPAC首次发售所筹得资金的至少80%。


•SPAC必须获得独立第三方投资(独立PIPE投资)以完成SPAC并购交易,而该有关投资须占SPAC并购目标议定估值的至少7.5%至25%。PIPE投资者均须为专业投资者。•有至少50%的独立PIPE投资须来自至少三名资深投资者9。•SPAC并购交易须经SPA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作实(但不包括SPAC发起人及其他拥有重大权益的股东)。


•SPAC股东在以下事宜发生前须有权赎回其股份:(a)SPAC并购交易;(b)SPAC发起人以及/或SPAC董事10有重大变动;及(c)延迟任何物色适合的SPAC并购目标的期限。•继承公司上市时其股份必须至少有100名专业投资者持有(而非一般规定的300名股东持有)。•SPAC并购交易必须分别在SPAC上市之日起计24个月内公布以及36个月内完成,而此期限可在SPAC股东及联交所的批准下延长最多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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