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海关与税务部门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率先于深圳试点.pdf

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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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受疫情影响、我国加快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通机制堵点、降低遵从成本、提升管理效能,成为我国各政府部门服务纳税人的新课题。2022年5月18日,深圳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1(以下简称“《通告》”),在全国率先推出海关和税务局在转让定价管理及服务的联动机制。


该机制将利用现行的海关预裁定和企业所得税预约定价安排,发挥海关与税务局之间的联动效能,解决双方由于法规依据、理论方法等不同而产生的在处理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问题时的管理差异,从而提升企业关联进口货物过程中转让定价及报关价格的确定性及可预测性。详细内容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概要方式:由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对企业关联进口货物的价格进行联合评估,协商一致后与企业联合签署《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备忘录》(以下简称“《协同管理备忘录》”),并分别做出海关价格预裁定、税务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海关总署令[2017]236号)第4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4号)第4条的申请条件,具有良好转让定价遵从意识的深圳企业:•为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适用期间: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在期满之日前90日内可向两部门提出续签申请。受理部门:深圳海关受理部门为隶属海关(企业属地海关)综合业务科,深圳税务局受理部门为第四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以下合称“两部门”)。工作流程: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评估与协商、备忘录的签署、备忘录的执行四个阶段。


企业以往在处理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问题时,同时获得海关及税务局认可的难度很高。海关较为关注进口货物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低于合理水平而导致少缴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等流转税,税务局则通常关心上述价格是否高于合理水平而侵蚀境内所得税税基,由此存在关联价格被双重认定及重复征税的潜在问题。《通告》首次在制度层面形成海关与税务局的联动机制,以跨部门协调配合的方式,为适用企业提供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


自2018年2月开始施行的海关总署令236号令为企业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提前准确了解关税政策及涉税要素,提供了良好的预判信息,但对企业具体进口关联价格的“定量”审核并出具预裁定结果的情况并不常见。此次在深圳试点的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便于海关在当前预裁定的实践基础上,通过与税务机关的协商,给出具体量化可执行的价格预裁定结果,从而进一步解决了企业的关联交易海关实践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7月发布的《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4号),在既有的预约定价制度上,简化了申请流程(由6个阶段压缩为3个阶段),缩短了处理时长(90日内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6个月内完成分析评估工作),为企业带来更为优质的纳税服务。


此次《通告》通过将转让定价预约定价机制与现行的海关预裁定联动起来,将提供更广泛的转让定价确定性,从而助推并提升预约定价安排(特别是简易程序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用效能。对于简易程序的介绍和实践经验分享,请参考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21年第18期5和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22年第4期6。促进海关与税务局对于双方采用转让定价评估方法的理解以往由于法规依据和监管要求不同,海关和税务局在对关联进口货物价格进行评估时,往往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且通常海关更加关注企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毛利),而税务局则更加关注企业的营业利润。下表以从境外关联生产商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交易为例,比较了转让定价分析方法与海关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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