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气候信息在监测全球气候相关目标实现进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力争将温升保持在2°C以下,并努力将其控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1.5°C”1这一方面尤其显著。自2022年3月以来,国际可持续性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SustainabilityStandardsBoard,ISSB),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U.S. 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和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TheEuropeanFinancialReportingAdvisoryGroup,EFRAG)陆续发布了气候信息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表1),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引起了国际层面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关注。
尤其是多地上市企业需要满足不同上市所在地的信息披露要求,尽管前述三份气候信息披露准则都遵循TCFD倡导的四大支柱,但在具体信息披露事项上仍存在差异。这意味着,企业不仅需要准确理解每个准则的具体要求,还应当了解同时遵守多个准则带来的综合影响,由此带来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不言而喻。普华永道对气候信息披露准则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其存在的差异,并分享针对企业应对方案的洞察。
毋庸置疑,如若不协调统一不同司法管辖区内的气候信息报告准则,则很难以统一的框架和标准来衡量全球气候目标的实现进展。一旦气候信息披露准则实现协同,跨国运营的公司和关注可持续信息的国际投资者亦会从中受益。由于不同准则制定者所管辖的司法区域不同,不同准则在趋同的过程中也应当涵盖和保留具有区域特性的额外指标(如: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美丽中国等目标)。
多地上市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各大准则的实施细则, 梳理准则生效后对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影响,提前识别和提升现有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结合普华永道专业服务经验与最近一项研究3,中国境外上市企业现阶段均以披露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为主, 而执行气候情景分析尚未成为惯用气候风险管理方法。
然而, 近期发布的三份气候信息披露准则均对适用企业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规定,并强调引导企业在不同时间尺度上判断因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机遇。因此, 在不考虑区域特定性指标、准则制定者所处司法管辖区的政策环境等差异,普华永道可持续性报告专业技术组将围绕准则一般要求中的三大事项(报告位置、鉴证要求、生效时间)、两大具体细则(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气候情景分析)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以期为多地上市的企业提供信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