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于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全面落地实施之初,财税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政策,确保部分个税优惠政策顺利衔接,同时探索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效征管。至2021年底,这些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均已到期,此后的政策走向一度备受关注。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和《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明确了即将到期的个税阶段性政策,现行相关政策均得到延续。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将简要分享相关个税政策的延续情况及关注要点。
详细内容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后的阶段性政策主要包括个税优惠政策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征管政策两类,分别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1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2中进行了规定。个税优惠政策延续164号文明确的新个税法实施后的优惠政策中,既包括长期性政策,也包括阶段性政策。
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和外籍个人津补贴政策是为期三年(即2019至2021纳税年度)的过渡期政策。根据42号公告和43号公告,上述政策均得到不同期限的延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该及时了解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享受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的备案要求,以及进行税务审查和监管时的关注点。同时,建议企业尽快梳理审阅现有的安排,完善相关的内部支持性文件、政策制度以及管理流程,以满足真实性、合理性等合规要求。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义务免除:免除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年度汇算清缴义务,有利于为纳税人减负并提升征纳效率。
该政策的适用以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缴为前提,因此并不意味着对扣缴义务的要求有所放松,企业仍需按时完成全员全额个税预扣缴,以确保员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员工,享受免除汇算义务的资格。此外,上述个税优惠政策虽然获得延续,但仍然属于阶段性政策。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化,企业和个人在持续关注未来政策发展的同时,仍需从更长期的维度,对整体薪酬制度的调整和优化进行考量,以便为未来可能的政策变化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