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4号,24号公告)1。此前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意见2,并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24号公告。24号公告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详细内容背景24号公告的发布是今年税务总局“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早在2021年2月份的公告3中,税务总局明确指出,需要在今年完成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立法工作,以“提高为纳税人跨境投资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效率”。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24号公告进一步放宽了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条件,包括:•取消了企业需提前至少3个月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规定;•取消了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有差错不予受理的规定;•取消了适用期间与以前年度相比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不予受理的规定。24号公告的发布意味着更多企业能够参与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项目中来,彰显税务总局近年来致力于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均衡发展,保障纳税人实现相关权益的决心,同时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其有限的资源范围内,希望能更多地为配合度高、遵从度好的企业优先提供纳税服务的意愿。
详细内容预约定价安排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获得转让定价税收确定性的主要工具,在中国近20年的实践中,有效降低了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遵从成本,促进了跨境投资经营。根据《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9)》,2005至2019年期间,中国与其他国家及地区共签署了101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76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分别占总数的57%和43%。2019年,中国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数量增长显著,共计签署12例(续签1例),较2017年(3例)和2018年(2例)相比增幅明显,创下自2005年(即中国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统计的年度)以来的记录。
这反映出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态度更为灵活,也反映了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实现税收确定性的趋势。
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条件根据2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1.企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普华永道认为,这属于企业申请简易程序的最基本条件。
对此,适格的申请主体必须符合两项条件——首先,企业的关联交易金额必须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标准;其次,企业开展实际经营至少在三年以上,排除了新设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可能性。2.企业在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3.企业在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也可以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普华永道认为,实践中符合条件二或条件三的企业将更容易通过简易程序,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单边预约定价安排。24号公告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24号公告中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简易程序的情形有所减少,与此同时,公告明确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提交的申请。
这反映出税务总局希望在预约定价安排中能更好地得到企业配合,以便按时快速的推进预约定价安排工作。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要求简易程序3个阶段: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税务机关的分析评估时间:税务机关应当在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协商签署阶段具体时间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6个月内与企业协商完毕(即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文本内容达成一致);
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