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转让定价调整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政策问答.pdf

2023-01-02
4页
1MB

摘要随着后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时代下国际税收体系的变革、新冠疫情爆发对跨国企业经营带来挑战、以及中国反避税监管和调查调整体系的日益完善,如何积极管理包括转让定价在内的国际税收风险成为跨国企业的核心课题之一。实践中,外部商业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可能会导致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执行结果与政策发生偏离。


对此,跨国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转让定价调整来对实际执行结果进行修正。近年来,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及银行在对交易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境内公司从境外收取转让定价补偿的安排进行了便利化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1月19日发布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以下简称:《政策问答》)1。通过问题一“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的解答,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从政策角度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调整款的外汇收支业务进行了明确,为今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了操作指引。


详细内容《政策问答》援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强调了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此类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对以下三种转让定价调整方式的银行审单和申报进行了说明:•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方式一14号文第四十七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在方式一中,为了对转让定价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银行需要审核的文书包括“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资料,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政策问答》并未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的具体格式与内容要求,同时,各地税务部门及海关部门如何出具该书面文件有待确认。相对于税务机关,企业通过海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时取得的“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如针对转让定价调整的海关报关单)更为明确。根据目前中国的转让定价法规,税务部门能够针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出具“相关书面文件”的情形非常有限,主要包括(1)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即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所拟定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或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所拟定的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或者(2)针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由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方式一明确了在预约定价执行/续签期间,或者转让定价立案调查结案之后,企业可以采取的转让定价调整外汇收支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要求、或者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风险提示函/反馈表》,企业可能会对历史年度的关联交易做出自行调整。在该过程中,税务机关并未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不会出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企业也无法使用方式一实现外汇收支。


实践中,外汇管理部门能否将由税务机关加盖业务章的《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视为“税务部门相关书面文件”,而允许企业根据方式一完成外汇收支,仍需要时间观察。方式二《政策问答》指出,“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以及发票等材料......并按照‘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根据我们的理解,此处的“成本分摊方式”主要反映出于业务需要,由集团企业代表相关成员实体,根据共享收益、共担成本与风险的原则,统一与外部第三方或关联方签订业务往来安排。


因此,“成本分摊方式”并不完全等同于中国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下的“成本分摊协议”。我们建议使用方式二进行转让定价外汇收支的企业,仍然需要准备相应文件,证明成本分摊方式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各关联方之间功能风险与收益的配比原则。方式三方式三属于兜底条款。考虑到企业的业务模式与转让定价安排各有不同,引入兜底条款有利于各地外汇管理部门能够以更为灵活与开放的态度,处理企业在具体经营中发生的转让定价调整外汇收支问题。


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企业需要准备完善的分析资料,以证明其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政策的合理性、开展转让定价调整的必要性、以及拟申请转让定价调整收付汇金额的正确性。根据具体情况,企业在执行转让定价调整的过程中仍需要与银行以及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例如如何在实务中区分三种转让定价调整方式、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是否与14号文所涉及的相关概念相一致等(如年末转让定价调整的利润补偿方式、被测试方的选择、成本分摊方式等)。注意要点2020年至今,新冠疫情的爆发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安排的合规性带来重大挑战,使得跨国企业更加重视通过转让定价年末调整的方法来提高本地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合规水平。


我们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政策问答》,首次从外汇管理角度认可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诉求,提供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我们同时期待外汇、税务和海关管理部门在今后以更为开放灵活的方式,开展更多的跨部门合作与协调,帮助企业降低转让定价合规性风险,以及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实践中,转让定价调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关税、外汇管理及会计入账等诸多方面,我们建议跨国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之时,必须重视相关监管当局(如外汇、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最新程序要求,并与银行、审计师、税务师等密切沟通,以确保合规、适时地实现转让定价调整。而对于企业自发的转让定价调整所产生的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仍需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主管外汇管理局及银行进行沟通,探讨如何按照《政策问答》的精神和要求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普华永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转让定价调整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政策问答.pdf-第一页
联系烽火研报客服烽火研报客服头像
  • 服务热线
  • 4000832158
  • 客服微信
  • 烽火研报客服二维码
  • 客服咨询时间
  • 工作日8: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