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央行等四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1,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上述文件出台后,业界一直持续关注大湾区城市是否会有进一步的开放措施出台。近期,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主办的“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跨境税收沙龙”上,来自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金管局”)的专家表示,在今年年底之前,深圳会对已有的QFLP政策法规进行更新,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会上,专家透露了深圳QFLP政策的下一步修订方向,以及可能的利好事项。
在本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总结了深圳QFLP政策的下一步修订方向和可能的利好事项,并分享我们的观察与建议。详细内容 深圳QFLP政策简要回顾 2012年,深圳颁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和《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3号),正式启动QFLP试点工作。 2017年,深圳颁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2,将2012年的两项QFLP文件合二为一,并进行了内容修订。截至2020年7月末,深圳QFLP试点业务联合评审领导小组已审批基金管理公司155家,发行基金产品37支,总募集规模54.5亿美金。
为了推进金融开放创新和发挥金融支持大湾区建设,深圳计划于2020年底之前对现有QFLP政策进行更新,以进一步放宽相关政策和加大开放力度。深圳QFLP政策的下一步修订方向和可能的利好事项根据专家的口头分享,深圳QFLP政策的下一步修订方向和可能的利好事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提醒的是,相关文件仍在政府内部讨论中,尚未正式发布,因此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预计将放宽准入门槛,简化事前审批,进一步提高效率 深圳金管局考虑放宽企业准入门槛,简化事前审批,以中基协的登记备案要求为准。企业接入私募基金信息上报平台,减少信息的重复报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突破原有限制 深金规[2017]1号文第十六条对深圳QFLP规定了以下限制: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设立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当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时,该同一控制人出资占比不超过50%。预计深圳即将出台的新版QFLP政策中将不再有上述限制。
3.投资范围有机会进一步扩大 深圳金管局考虑适当扩大QFLP的投资范围,除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其他可能允许的投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等;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其他基金的基金(FOF);非公开发行债券;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4.可能放宽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注册地均需在深圳的要求 这意味着即使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在其他城市,仍可以将其管理的QFLP基金注册在深圳,享受深圳的投资便利和优惠政策。5.更灵活的基金架构 QFLP基金未来可采用的基金架构可能与内资基金保持一致。这将为外资基金管理公司搭建QFLP基金架构提供更多的灵活性。
在选择QFLP基金的设立地和搭建基金架构时,税务影响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关税务考量包括但不限于:1) QFLP基金作为合伙企业适用“先分后税”原则,即合伙企业视为被穿透实体,在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由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2) 对于QFLP基金向境外有限合伙人(LPs)作出的投资分配,应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还是10%的预提所得税,目前法规尚未有明确规定,希望能够被视为被动收益按照10%缴纳预提所得税;3) 附带收益的税务处理和优化;4) 基金管理公司能否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等。
注意要点 虽然上述内容还有待深圳年底之前出台正式文件加以明确,但是专家透露的信息,释放出积极的信号,表明深圳QFLP新政将为投资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少限制。除上述深圳金管局的利好消息外,我们了解到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外汇管理局也会积极配合(例如增加QFLP相关税务处理的确定性、简化QFLP相关外汇管理和审批手续等),以吸引更多的QFLP基金落户深圳。
深圳除了计划修订QFLP政策,从而便利境外资金通过QFLP投资境内,我们还了解到深圳同时也在计划修订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企业(QDLP)政策和重启QDIE/QDLP的审批,为境内资金通过QDIE/QDLP投资海外创造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