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企业行为,欧盟委员会正密锣紧鼓地推进可持续金融议程,这包括草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下称“CorporateSustainabilityReportingDirective”或“CSRD”)。若上述法案按照现行提议,则即便是非欧盟地区的企业,其在欧洲的子公司也需遵守欧盟企业报告法规,这意味着非欧盟企业也将受到拟议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法规的影响。
这一举动并非意外之事,而是顺势而为,因此企业需要即刻响应,做好应对策略。世界各地的利益相关者日渐施压,要求企业管理层制定透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推动企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非欧盟地区的企业不应局限于本地法规,还应提前了解和准备国际上不同地区对ESG信息披露的要求。欧盟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法案”预计将影响近5万家企业实体,而适用现行欧盟报告要求的企业数量不到上述企业体量的四分之一 。
CSRD要求更多的企业做出强制性可持续发展披露(含目标和目标成效的相关披露),以推动企业行为变革,逐步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重要性提升等同于财务报告的水平。表面上看,CSRD只影响总部在欧盟地区的公司, 但实际上其涉及的范围之广、影响之深远将出乎意料。
按照现阶段的动议,在欧盟设有子公司的外国企业,要逐步增加ESG披露, 包括更详细地披露其ESG战略、目标和进展,以及产品和服务、商业关系及供应链管理 。CSRD将产生的深远影响已不局限于一项合规监管。自2017年起,欧盟在其所有成员国内实行《非财务报告指令》(下称“Non-FinancialReportingDirective”或“NFRD”),要求雇员超过500人的大型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披露环境和社会信息。如果在欧盟内经营的企业所遵从的本土披露标准基本符合NFRD的信息披露要求,则NFRD对这些非欧盟企业的影响甚微。随后, 欧盟委员会在2019年12月推出了欧洲绿色协议,承诺欧盟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并保护欧洲自然生态环境。 在欧洲绿色协议中,欧盟委员会还宣布拟围绕两大目标重新审议NFRD:其一 ,加强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报告,夯实可持续投资的信息基础;其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
为有效解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认为NFRD框架下的企业信息披露存在可比性、可靠性和相关性不足的缺点,欧盟委员会在2021年4月提出CSRD,计划通过改进和完善现有指令,更好地满足投资者信息披露的需求, 并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重要性提升到与财务报告相当的层次。CSRD适用范围内的企业都将披露可持续发展议题如何对其业务产生影响,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将在即将出台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下称“EuropeanSustainabilityReportingStandards”或“ESRS”)中详细阐述。即将出台的CSRD较之现行标准而言,将更为全面和严格。
CSRD划定信息披露范围主要依据企业实体的规模,因此, 非欧盟地区公司在欧盟地区运营的子公司被纳入CSRD适用范围的可能性将被提高,此前 ,NFRD仅规定了在欧盟监管市场上市交易的企业披露环境和社会信息。CSRD终稿须经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批准,随后才会被纳入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法律中,预计到2022年中旬,相关标准才会尘埃落定 。因此,下文中讨论的CSRD规定都可能随着CSRD终稿的修订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