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与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分别在2017年7月5日与2018年12月7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合称“两个新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类型企业,新收入与新租赁准则最迟都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这就意味着实施时间离现在只有不到半年的时间。
之前早在2018年7月与2019年8月财政部已经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之后,财政部于2020年7月17日又发布了3个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案例,累计一共颁布了8个新收入准则的具体应用案例。对实务中比较复杂的业务和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如何判定收入确认条件提供了进一步指导。由此可见,财政部对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给予了相当高的重视,也预见到了全面实施之后带来的难度和挑战。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简要介绍在新收入与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原则并分享我们关于这两个新准则带给企业影响的见解。
企业应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新租赁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应当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并且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为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列示。在利润表中,承租人应当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照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注意要点我们注意到新准则对企业的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我们列出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影响:•新收入准则将有可能导致企业收入确认政策的重大变化,而专业判断和行业经验在新收入确认体系中可能发挥重大作用。五步法的复杂性与报表中详细的披露要求需要企业去审视调整相关的会计确认流程并进而可能对企业年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企业在判断是否需要修改或怎样修改时,可能需要考虑新收入成本确认方法是否有足够的灵活性来应对未来业务需求,定价与商品供应的变化。同时,在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新收入准则很可能对以下特定交易事项产生重大影响,企业需要及时审核相关合同及现在的业务流程从而提前判定是否需要修改原有的收入成本确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