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号文第9条重申了南北双向的跨境理财通机制。尽管相关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但大湾区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发合适理财产品供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和海外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反之亦然。鉴于内地与香港理财产品的不同特征,大湾区的基金管理人和银行也将在投资者教育普及方面发挥关键作用。95号文第13条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大湾区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提供了机会。此类规定可以为有意愿拓展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股权和债务融资(包括助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活动)。
人民币资金募集规模自2017年达到峰值后显著下降。该举措可重新激发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用于海外投资的兴趣,尤其在现有环境下,相关资产的价格更具吸引力。为促进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95号文第15条规定,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试点投资中国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允许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及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进行海外投资。如果位于香港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人,已在其他内地省市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进行投资,则大湾区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将自然成为此类管理人的首选。
同样地,进行海外投资的内地投资者也可以利用大湾区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QDLP)及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制度(QDIE)试点投资现有的海外基金。随着即将在香港推出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及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制度可作为有效联接基金,直接投资包括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在内的香港注册基金,从而实现真正的架构本地化。
最后,如95号文第20条所述,中央鼓励在大湾区设立投资基金,从而支持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能为大湾区内的现代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此类扩展的融资渠道也能有效支持对包括大数据基础设施和金融科技在内的大湾区新技术投资的关注。尽管95号文中提出的诸多事项已为市场所熟悉,但该文件更加明确地展现了中央意图促进大湾区银行业发展的愿景。
95号文第8条对香港银行业将是一大利好。该条规定创设了结算账户试点体系,并支持强化远程开立内地II、III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代理见证服务。尽管代理见证开户服务目前仅限于指定的中国内地银行,但第8条可能意味着未来此类服务可扩展到外资银行。95号文第9条明确了南北双向的理财通机制。出于风险管控和监管考量,初期的理财产品可能较为简单,并借助银行账户平台,通过在非公开环境下设置投资限额和投资者资质要求等进行管理。银行业热切期待有关该机制实施的更多细节规定。理财通中的“南向通”将进一步促进和深化离岸人民币在大湾区的使用。
95号文第22条推进了信用评级产品和征信服务的跨境互认。由于数据保密及跨境数据共享的监管障碍,该规定对信用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而言,仍处于概念验证阶段。第22条还概述了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在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该条着眼于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包括将“债券通”安排扩展至“南向通”。该条还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债券,并进一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95号文第23条规定了逐步扩大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此项安排将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扩大至整个大湾区,且一定会增大离岸人民币资金池规模。由于现有的对冲工具有限,要特别关注人民币的风险管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