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稿解析.pdf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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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作为金控试点开始,随着2005、2008、2013年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截至今日已经形成了银行系金控、非银金控、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等多种类型金控集团并存、发展各异的局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于2019年7月26日起草并对外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0年9月13日正式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举主要是为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这意味着中国金融业正式进入混业经营的规范化时代。本世纪以来,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提速,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企业转型的一大方向。但由于金控集团旗下管控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存在风险复杂度高、风险传递性强、风险叠加效应显著、信息高度不对称、风险隐蔽性强等特征,使得管理整个集团风险无疑比管理单一机构风险的难度要大。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稳定,201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金融集团监管原则》,构建起了对整体金融集团进行监管的指导框架,包括:监管权力和授权、监管责任、公司治理、资本充足性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


近年来,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都秉承“任何金融业务都必须纳入监管”的思想,不断强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随着《办法》的发布,监管机构正式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全面监管体系,填补了我国在金控集团监管方面的短板,而金融控股公司也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


若未获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的,可能面临被监管机构责令转让其对金融机构的股权直至丧失实质控制权或全部转让其对金融机构的股权的处置要求。目前,国内部分金控集团已经达到《办法》所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但仍有部分金控集团尚未满足《办法》对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规定,此类金控集团若未及时整改,未来申请市场准入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为此,德勤中国金融服务团队将通过多个专题研究,解析金融控股公司在牌照获取、税务筹划、并表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表资本管理、统一风险敞口与授信管理、关联交易与风险隔离、内控合规体系、人力资源体系、数据管理及信息共享、IT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各类金融集团提早应对,申请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顺应中国金融改革之势,把握监管时间窗口先机,稳步推进金融控股集团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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