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香港关于附带权益税务优惠的建议-进一步提升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生态系统.pdf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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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于二零二零年二月提交的香港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首次提出关于推出附带权益税务优惠的建议。因附带权益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在香港或者国际上至今仍然是一个复杂且颇具争议的行业问题,业界已对有关建议的细节期待良久。鉴于此,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主导成立了特别小组,邀请了来自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税务局的人员,以制定有关建议。征求意见将于2020年9月4日截止。


“如果相关条件满足,从一个基金的合资格交易中获取的附带权益应享受税务优惠”。有关建议未明确具体优惠税率,但亦提及该优惠将会“非常有竞争力”。税务优惠处理将具备追溯效力,适用于2020年4月1日开始的评税年度。何为合资格条件?背景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于二零二零年二月提交的香港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首次提出关于推出附带权益税务优惠的建议。


因附带权益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在香港或者国际上至今仍然是一个复杂且颇具争议的行业问题,业界已对有关建议的细节期待良久。鉴于此,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主导成立了特别小组,邀请了来自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税务局的人员,以制定有关建议。征求意见将于2020年9月4日截止。-进一步提升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生态系统经过数个月的昂首期待,香港特区政府于2020年8月7日发布了关于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 税务优惠建议的征求意见稿。


•符合香港税务条例关于统一基金免税法案中“基金”的定义,近似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关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要求: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一支经批准的基金”,参考本页背面的条件)委任一名当地授权代表•附带权益应为利润相关回报。“利润相关回报”具备三个条件:1.附带权益仅会在基金获取利润的情况下产生;2.附带权益的支付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获取的利润;以及3.分配给外部投资者的回报亦通过参考同样的利润来作出决定。


•或者附带权益亦可以是经批准的基金从其“合资格交易”所获取的利润中支付的金额,而该金额应是在基金将其所有或大部分投资归还给外部投资者,并且每一个外部投资者已收取一个年混合收益率为6%的优先回报之后。•税务优惠仅适用于从私募股权交易中分配的附带权益。具体指香港税务条例附表16C所列投资于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的豁免合资格交易。


在香港向一支经批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者安排此服务在香港进行。具体包括:1.一家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的法团或者一家授权金融机构2.一个在香港向一支经批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此服务在香港进行的人**,且该经批准基金符合香港税务条例第20AN(6)条关于“合资格投资基金”的定义3.一位受雇于上述(1)和(2)所提及的合资格人士,且代替雇主向经批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获取应评税收入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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