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详解“再贷款”:历史演化与工具梳理.pdf

2024-04-16
28页
1MB

一、“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概述

本节主要介绍我国再贷款定义、特点及规模测算。


1、“再贷款”概念、分类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贷给普通客户 的资金2,兼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总量方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 实施贷款额度控制,同时运用临时性贷款主动调节基础货币供应量。通 过调整贷款的利率,中央银行也可影响市场利率,进而同时影响商业银 行的货币扩张能力和社会的货币需求;结构方面,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 信贷投向,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企业 融资成本,发挥精准滴灌、杠杆撬动作用。


广义的“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以促进 特定领域信贷投放的一类货币政策工具的总称,主要包括狭义再贷款、 再贴现和抵押补充贷款(PSL)。1)狭义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直接向 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贷款。主要包括支农和支小再贷 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等。 2)再贴现是指中央银行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 汇票,进而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重点用于支持扩大涉农、小微和 民营企业融资。再贴现也属于贷款。3)抵押补充贷款(PSL)是一种 新形式的再贷款,指央行以抵押方式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抵押品通 常包括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主要用于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 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限大额融资。


2、度量方式与规模


“再贷款”是央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投向主要为银行和非 银。前者主要反映在央行资产端的“对其他存款类公司债权”科目中, 反映央行向银行投放资金的规模,其中“再贷款”为资金投放的渠道之 一;少数金融稳定再贷款投向非银,体现在“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 科目中。央行负债端,再贷款主要体现在“金融性公司存款”中。


央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科目是反映央行通过多元化政策工具向银行投放资金的重要指标,其中“再贷款”为资金投放的渠道之 一。2014 年以前,央行投放基础货币主要依靠外汇占款进行被动投 放;2014 年以后随着外汇流入放缓,央行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经 济发展提供基础货币支持,使得“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科目规模迅 速扩大,既涵盖了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再贷款、逆回购、国库现金 定存以及再贴现等,同时也纳入了创新型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常备借贷 便利( SLO )、 短 期流 动 性调 节 工 具( SLF ) 、 抵押 补 充贷 款 (PSL)、中期借贷便利(MLF)以及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 等,以更全面地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截至 2023 年 12 月,“对其 他存款性公司债权”余额 18.6 万亿元,其中狭义再贷款、PSL、再贴 现分别为 3.1、3.3、0.6 万亿元,合计占 37.3%。




狭义再贷款工具余额在 2020 年之后快速增长,2020-2023 年复合增速 达到 78%。一方面,2020 年后针对疫情出台了一些特殊的、阶段性的 货币政策工具,长期再贷款工具支农、支小再贷款规模扩张,复合增速 分别达到 36%和 82%,部分专项再贷款也临时性出台,例如 2020 年 2 月出台 3000 亿元专项再贷款,用于保障医疗产品的生产和重要生活物 资的供应。另一方面,2022 年后央行新设多项再贷款,在稳增长压力 较大的背景下精准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和实体经济发展。


央行“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科目的核心即为金融稳定再贷款。金 融稳定再贷款的目的一般是处置金融风险,是人民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 职能的一个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是央行在特殊历史背景下,针对金融 市场稳定性需求、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而向相关机构提供的流动性支 持。截至 2024 年 2 月底,央行“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科目的规模 为 2975 亿元,仅占央行总资产比重的 0.7%。 央行货币政策司公布每季度末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存续状态、额度 和余额。截至 2023 年底,除长期存续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外,阶段性 工具中仅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和房 企纡困专项再贷款仍处于存续状态。再贷款各项工具总额度为 37150 亿元,余额为 30318 亿元1。增加 5000 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 款额度后为 42150 亿元。


二、“再贷款”功能转变:货币投放到政策金融工具

再贷款曾是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之后该功能弱化,逐渐被外汇占 款、公开市场业务和创新型基础货币投放工具所替代。再贷款经历了从 基础货币投放主要手段到政策性金融工具、从总量控制到结构调整的转 变,起到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等作用。


1、功能一:基础货币投放手段


1984-1993 年,再贷款是吞吐基础货币的主要渠道。中国人民银行自 1984 年起行使央行职能后,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 节,以保持货币稳定1。在此后的十年间(1984-1993),再贷款成为 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最重要的渠道,占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 70%以 上。在这一阶段中,再贷款主要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根据总行的计划, 采取短期融通资金再贷款和农信社再贷款两种形式,向当地商业银行和 农信社提供资金支持。此外,为应对当时经济运行中企业间严重的货款 拖欠问题,人民银行于 1986 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实行办 法》,并在北京、上海等十个城市试点对专业银行开展再贴现业务,进一步丰富了货币政策工具箱。


1994 年后,再贷款的总量功能有所弱化,外汇占款、公开市场业务和 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逐渐取代再贷款成为基础货币主要投放方式。 1994 年,随着中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方面,外汇向较低的市场 汇率并轨,增强了出口部门的竞争力,经常账户收支顺差扩大;另一方 面,取消外汇留成制,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一旦结售汇头寸高于或低 于周转头寸限额,就需要在外汇市场抛售或购买。随着 1994 年后贸易 顺差扩大和强制结售汇制度,央行被动以外汇占款的方式进行基础货 币投放,再贷款在基础货币中的占比下降,外汇占款成为基础货币投 放的主要渠道。


之后,在我国贸易顺差收窄、强制结售汇制度退出历史舞台1、人民币 升值预期减弱下私人部门持汇意愿上升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公开市场操 作和创新型基础货币投放工具(SLO、SLF、MLF/TMLF、PSL 等)成为央行主动调节基础货币量的有效手段。以 2023 年为例,2023 年 全年,OMO 与 MLF 余额增量合计占基础货币来源的比例超 7 成,外 汇占款增量占比 12%,广义再贷款增量占比 16%。


2、功能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1998 年后,再贷款角色逐渐向政策性金融手段转变。1994 年,我国先 后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进出 口银行,央行开始通过再贷款来支持这些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以促进经 济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自 1998 年央行宣布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 量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以来1,再贷款逐渐转变为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 工具,其货币投放功能逐渐淡化,而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性手段功能则 日益凸显。这一时期,再贷款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成为央 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工具之一。 央行积极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通过金融稳定再贷款来化解金融 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我国经济,许多金融机 构面临着资金支付压力,系统性风险急剧增加。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 中国政府于 1999 年分别设立了中国华融、中国长城、中国东方和中国 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口 接收、管理和处置来自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 建设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为解决各地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兑 付资金缺口,央行通过商业银行向地方政府融资的方式发放再贷款,并 开始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再贷款支持。1999-2000 年“对其他金融 性公司债权”科目增长约 5600 亿,这主要源于央行对四大资产管理公 司的再贷款发放,用于解决四大国有银行产生的不良贷款问题。


2004-2006 年,为推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银行业启动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2004-2006 年,“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科目增长约 1.5 万亿元。央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遵循“合 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2007 年以来再贷 款到期并逐步退出,该科目规模才开始回落。 在特定时期,央行还通过再贷款为特定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例 如,2005 年央行向面临流动性困境的申银万国和华安证券以及 12 家创 新试点券商提供再贷款,首批 200 亿元1。2015 年股市下跌时,央行根 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金公司)的需求向其提供了充足的再 贷款,同时,还将根据证金公司需求,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向其提供流动 性支持。证金公司向 21 家证券公司提供 2600 亿元信用额度用于增持 股票2。2015 年 7 月,央行资产端的“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一项的 余额为 9696.35 亿元,较 6 月底的 7696.35 亿元净增 2000 亿元。 2024 年 1-2 月,“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余额累计增长约 1600 亿 元,官方并未披露该项资金用途,推测与稳定股市有关。


央行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构成的双支柱调控框架来有效防范金 融风险,并审慎使用金融稳定再贷款,减少了对临时性金融稳定再贷 款的依赖。《金融稳定法(草案)》指出,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预 防为主,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督管理,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同高效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各方 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在 2020 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 上,货币政策司副司长郭凯表示,“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是非常少、非 常罕见的,需要经过非常审慎的评估。……我们最近一次使用金融稳定 再贷款就是在包商银行的处置过程中。随着蒙商银行的成立和包商银行 的处置基本完成,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的扩散,人民银行的这部分金融 稳定再贷款的作用也会逐渐被存保基金等别的资金替代,金融稳定再贷 款就会退出。”基于此,“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的规模呈现出持续 缩小的趋势。截至 2024 年 2 月底,央行“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科 目的规模为 2975 亿元,仅占央行总资产比重的 0.7%。




3、功能三: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和促进信贷结构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主要是发挥其引导信贷资金投 向和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的功能。再贷款及再贴现的运作曾是中央银行投 放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但国际收支持续顺差使基础货币供应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再贷款及再贴现占基础货币的比重逐年下降。由于外汇占款 投放的基础货币已经过剩,再贷款、再贴现在总量上增加的余地不大, 再贷款甚至是以回收为主,再贴现的规模也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中 国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主要是发挥其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和 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的功能1。


三、功能转变背后的新变化:分类调整与抵押资产扩充

2014 年后,“再贷款”出现两个新变化:再贷款由三类调整为四类、 扩充再贷款的抵(质)押资产。


1、分类调整:将再贷款由三类调整为四类


2014 年 1 月 30 日,央行发布《关于调整再贷款分类的通知》(银发 〔2014〕36 号),将再贷款由三类调整为四类,即将原流动性再贷款 进一步细分为流动性再贷款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 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分类不变2。作出上述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原来的 流动性再贷款承担了双重功能。其中,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性存款类金 融机构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和分支机构对地方性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 放的短期再贷款,发挥了流动性供给功能;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扩大中 小企业贷款和消费信贷的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以及支持农村金融机构 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支农再贷款,主要发挥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的作用 3。


1)流动性再贷款。2014 年分类调整后,包含央行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流 动性再贷款和分支机构对地方性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短期再贷 款,发挥了流动性供给功能。流动性再贷款和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例如常备借贷便利)一起,用于向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金融机构按 需提供流动性支持。2)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品种主要为支农(含扶贫)、支小再贷款。 单独设立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可以更好地发挥央行资金引导信贷资金 流向、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的功能,强化央行“支农支小”的信贷导向作 用。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在对象上覆盖面较广,在用途上各有侧 重,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 3)金融稳定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银办发[2004] 254 号规定,该类再贷款主要包含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用 于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紧急贷款、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境外 债务兑付等其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用于兑付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个 人债务的再贷款和其他类金融稳定再贷款1。 4)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主要是为政策性银行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相 关业务发展,主要包括对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支持粮棉油收购的再贷 款、委托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借款、对资产管理公 司发放的再贷款等。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抵押补充贷款(PSL)为政策 性金融提供资金支持,例如棚户区改造,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专项政策 性再贷款的相关职能。


2、抵押品扩充: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地方债纳入国库抵押品范围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抵押品是获取中央银行信用的重要约束,其可以将 央行抵押品框架下的各种金融工具,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可用资金。 商业银行将手上的优质信贷资产向央行作质押,从而获得再贷款,因此 再贷款本质上和逆回购类似,都是拿资产作质押,只不过资产的类别不 同。 过去,人民银行接受的合格质押品只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高等级企业债券等高等级债券,随着基础货币的外汇占款供给渠道 减弱,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等主动供给基础货币的渠道加强,人民银 行抵押品框架面临合格质押品结构性不足的问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持有的高等级债券数量较少,在向央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流动性 支持时难以提供足额的合格质押品,对央行通过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引 导其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形成了制约1。 2014 年,央行尝试将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央行合格质押品选择范 围。央行于 2014 年 4 月在山东和广东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和央行 内部评级试点,将央行内部评级的金融机构优质信贷纳入央行的合格抵 押品范围。2015 年 9 月增加上海、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四川、 陕西、北京、重庆等 9 省(市)推广试点2。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 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部分贷款企业进行央 行内部评级,将评级结果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 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将优质信贷资产纳入央行质押品范围有助于 解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格质押品相对不足的问题,消除央行向地方法 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障碍。


2015 年,为解决地方债置换问题,中国将允许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和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抵押品范围,并将允许地方债纳入央行 SLF、MLF 和 PSL 的抵押品范围。财政部、央行、银监会统一发文指出,将允许 地方债纳入商业银行抵押品范围,并可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展开回购交易 3。地方债利率低,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债券市场主力吸引力不 足,为鼓励银行买债和放贷,央行、财政部等监管层发文允许银行以地 方债抵押,则银行直接从财政部、央行等获得低成本资金。


四、现有再贷款工具梳理

本节主要介绍现有“再贷款”政策工具。


1、支农再贷款(1999)


支农再贷款是央行为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降低 “三农”融资成本,对其发放的信贷政策支持类再贷款。1998 年前 后,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系统的多年累积风险逐渐显 露。在这一时期,部分农村信用社支付压力加剧,资金紧张问题愈发凸 显。同时,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各商业银行调整了经营策略,许多业 务逐渐撤离广大农村地区。这一变化导致农村信用社在信贷供给能力减 弱,支农能力显著削弱,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信贷需求,也无法与国家 农业政策的发展需要相匹配。 1999 年,央行创设支农再贷款,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引导其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发放对象为农村商业银 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央行批准的其他机构。 资金主要投向农户贷款和涉农企业贷款。对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 金的 100%予以资金支持。属于长期性工具。


2009 年央行调整支农再贷款细项。1)发放对象扩大:将支农再贷款 发放对象由农信社扩大至农合行、农商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 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2)用途扩大:将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由发 放农户贷款扩大至涉农贷款(含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领域)。3)期 限延长:明确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可达三年(初始期限有 3 个月、6 个 月和 1 年三个分类),并明确由人行各分支机构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的 时机、额度和借用期限。且不再要求金融机构单独设立以支农再贷款为 资金来源所发放贷款的明细台账。4)准入条件放松:要求申请支农村 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 70%,且 2019 年的 5 号文明确 要求不良贷款率只要不高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不良率 3 个百 分点或 5%即可。 扶贫再贷款是 2016 年在支农再贷款下设立,专门用于支持改善贫困地 区涉农金融服务的再贷款。与普通支农再贷款相比,扶贫再贷款主要有 两个特点:一是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以引导降低贫困地区 扶贫贷款利率水平;二是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 4 次,从而使扶贫再贷 款的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 5 年1;三是发放对象为连片特困地区、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辖内的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


支农再贷款业务流程如下:首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符合既定标准的 支持对象发放贷款。随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递交支农再贷 款申请,人民银行将对所申请的贷款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人民 银行将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再贷款借款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款及时发放再贷款。目前,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根据期限不同而有所差 异,3 个月、6 个月和 1 年的再贷款利率分别为 1.45%、1.65%和 1.75%。 1999 年至 2006 年 4 月,人民银行共安排支农再贷款额度 1288 亿元, 累计发放 1.2 万亿元2。后续支农再贷款额度不断扩大,截至 2023 年 12 月,该项再贷款总额度达 8100 亿元,余额已达到 6562 亿元。


2、支小再贷款(2014)


小微企业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稳定就业市场的重要引擎。然而,小微 企业因规模偏小、信用记录相对薄弱,长期面临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 昂的问题,制约了其业务的拓展和成长潜力。中国人民银行为支持金融 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对其发放的信贷政策 支持类再贷款,开办时间为 2014 年初。 支小再贷款自 2014 年起正式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旨在引导其积 极扩大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 该贷款的发放对象涵盖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村镇银行以及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多类金融机构。在资金 投向方面,支小再贷款主要支持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 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确保资金精准滴灌至 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对符合要求的贷款,支小再贷款按贷款本金的 100%予以资金支持,期限设置为 3 个月、6 个月、1 年三个档次,可 展期两次,期限最长可达 3 年。为体现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给 予利率优惠,支小再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减 点确定。属于长期性工具。


支小再贷款具有“两个定向”“两个低于”的特点,确保了对小微企 业帮扶的精准和直达。“两个定向”,是指支小再贷款由人民银行定向 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这些金融机构获得再贷 款资金后,向小微企业定向发放贷款。“两个低于”,是指人民银行向 符合条件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时,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上 减点;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时,利率低于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2020 年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央行频繁提高再贷款额度,2 月和 3 月分别新增 5000、10000 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主要面向中小银 行,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支持受疫情冲击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1 年 9 月新增额度 3000 亿元,主要用于摸清并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融资的“难点”和“痛点”。2023 年 6 月,新增支小再贷款 1200 亿元,用以支持经济内生动力恢复。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支小再贷 款额度 17850 亿元,余额 16551 亿元。




3、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2021)


碳减排支持工具是人民银行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而创设的货币政策工 具。2021 年 11 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创设支持煤炭清 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行、农 行、中行、建行和交行共 7 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煤的大规模清 洁生产、清洁燃烧技术运用等七个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以及支持煤 炭开发利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实施期为 2021 年到 2022 年末,按 月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1。


该专项再贷款在创设之初便设定了全国性的 2000 亿元总额度,旨在支 持包括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在内的七大关键领域。其一年期利 率定为 1.75%,采用按月操作的机制,基础期限设定为一年,并允许 展期两年,展期期间利率维持不变。2022 年 5 月 4 日再增加 1000 亿 额度,专门用于支持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总额度达到 3000 亿元。新增额度支持领域包括煤炭安全生产和储备,以及煤电企 业电煤保供。具体支持领域包括:一是煤炭安全生产和储备领域,包括 现代化煤矿建设、绿色高效技术应用、智能化矿山建设、煤矿安全改 造、煤炭洗选、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等项目;二是煤电企业电煤保供领 域,金融机构应优先支持煤炭安全生产和储备的项目贷款,对于煤电企 业电煤保供领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煤电企业购买煤炭的流动资金贷款可 按要求申请专项再贷款支持。自该项再贷款成立以来,发放量不断扩 大,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该项再贷款余额为 2748 亿元,已接近最大额 度。 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金融 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向支持范围内符合标准的项目发放优惠贷款, 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 平,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下浮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民银 行按贷款本金等额提供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4、科技创新再贷款(2022)


随着我国科技强国战略的不断深化,科创企业在研发经费上的投入持 续增长。然而,众多中小型科技型企业普遍面临融资渠道相对匮乏的困 境,尤其是银行信贷占据主导地位的融资结构。这些企业以高投入、轻 资产为经营特征,资金的可获得性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关键核心 技术攻关和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 新再贷款。人民银行通过科技创新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 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科技创新。


2022 年 4 月,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科技部创设科技创新再贷款。发 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共 21 家金融机构1。科技创新再贷款初试创设 时额度设置为 2000 亿元,2022 年 12 月增加 2000 亿元额度,目前总额度达到 4000 亿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该项再贷款余额为 2556 亿元,利率为 1.75%,期限 1 年,可展期两次。目前该项再贷款已处 于到期状态1。


科技创新再贷款采用“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季度发放。按照支 持范围内且期限 6 个月及以上的科技企业贷款本金的 60%提供科技创 新再贷款资金支持。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 风险向符合要求的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遇 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申请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并报 送相应的贷款台账。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央行背部 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提供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后,人民银 行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进行核查,对不 符合科技创新再贷款要求的,人民银行将收回科技创新再贷款。审计署 按规定加强审计监督。


5、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2022)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对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不断 增加,除政策性、市场化的养老服务外,还需要大力发展面向普通人 群的普惠性养老服务。2022 年 4 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改委创设普 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行、农 行、中行、建行和交行共 7 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符合标准的普 惠养老机构项目,初期选择浙江、江苏、河南、河北、江西等五个省份 开展试点。实施期暂定两年,属于阶段性工具。 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自 2022 年 4 月创设至今始终维持 400 亿元额度。 一年期利率为 1.75%,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该项再贷款余额为 18 亿 元。




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季度发放,金 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贷 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1。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金融机构向普惠养老机构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 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资金,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等额提 供再贷款资金支持。 各试点金融机构可通过本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信用中国”查询辖内 普惠养老机构的公示信息和信用信息,自主决定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 机构发放优惠贷款,并及时将授信结果反馈申请主体。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向支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服 务机构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 式文件向人民银行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并报送相应的贷款台账。


6、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2022)


2020 年以来物流交通受影响明显。2022 年,疫情出现反弹趋势,封控 措施下物流交通领域再度遭受冲击。特别是在 3 月和 4 月这两个月 里,物流行业受到了疫情的显著影响,运输能力大幅下降,物资积压严 重,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 供应链稳定,人民银行设立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向 交通物流领域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2022 年 5 月,人民银行联合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设立交通物流 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120 号),创设交通物 流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 邮储银行共 7 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中小微 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等企业,以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 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两企两个”),优先支持承担疫情防控和应 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贷款申请,以及道路货运经营者、个体 货车司机融资需求。实施期为 2022 年 5 月至 6 月(后延期至 2023 年6 月底1)。属于阶段性工具。 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自创设以来额度始终为 1000 亿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该项再贷款余额为 316 亿元,利率为 1.75%,期限 1 年,可 展期 1 次。目前该项再贷款已处于到期状态。


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贷款资金主要用 于困难时期交通物流经营支出、置换经营车辆购置贷款等。对于个体 货车司机在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到期的商用货车贷款(含需 要支付的租金),国有汽车企业下设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租赁 公司等开展延期还本付息(含延期支付租金)的,合格银行可给予其贷 款或同业融资支持,并可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按贷款本金的 100%予 以低成本资金支持。对于“两企两个”在 2022 年 5 月 1 日后发放的贷 款,合格银行可向人民银行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鼓励银行机构按市场 化原则降低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两企两个”等贷款,合格银行 于每季度次月 10 日前(首次报送 7 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人 民银行总行申请专项再贷款。发放再贷款后,人民银行会同交通运输部 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不符合专项再贷款要求的,人民银行将收回专 项再贷款资金。


7、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2022)


2022 年 9 月,人民银行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银保监会 创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实施期为 2022 年 9 月至 2022 年末, 按月操作。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额度为 2000 亿元以上,利率 1.75%,期限 1 年,可展期 2 次,每次展期期限 1 年,发放对象包括国 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 商业银行等 21 家金融机构。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余额仍有 1567 亿 元。


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月度发 放。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 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 发改委依托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会同各地方、中央有关部 门和中央企业形成分领域备选项目清单并推送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转发至 21 家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向合格项目发放贷款后,于次月 10 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申请,报送贷款台账;人民银行审核、发放 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审计按规定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跑冒 滴漏”。设立时规定支持以下十个领域,包括教育、卫生健康、文旅体 育、实训基地、充电桩、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 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2022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将中小微企业和消费类设备更新 改造纳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范围1。 金融机构向名单内的贷款主体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 3.2%。再加上中 央财政提供的 2 年期贴息,贴息率为 2.5%,这意味着在接下来的两年 内,贷款主体的实际贷款成本将保持在 0.7%以下。这些低成本的资金 将有助于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为经济整体注入活力。


8、房企纾困专项再贷款(2023)


2023 年 1 月,人民银行创设房企纾困专项再贷款,支持对象为华融、 长城、东方、信达、银河五家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其对受困 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化险。对于符合要求的并购资金,按并购实际投入 金额的 50%予以资金支持。实施期为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末,按季 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房企纾困专项再贷款自创设以来始终为 800 亿元。一年期利率为 1.75%。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该项再贷款余额为 0 亿元。




9、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2024)


4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激励引导金 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 融支持力度,是对原有科技创新再贷款和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政 策接续。 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 5000 亿元。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和技术 改造再贷款发放对象、利率、期限等与原有的两个专项再贷款一致,利 率 1.75%,期限 1 年,可展期 2 次,每次展期期限 1 年。发放对象包 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等 21 家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设立将 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处于初创期、 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 绿色化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 请,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按照风险自担 的原则,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 银行申请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对于在备选企业 名单或项目清单内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 60%向金融机构发 放再贷款1。


五、小结

本文介绍了“再贷款”的定义、总结了“再贷款”的历史演化过程, 并对现有工具进行梳理。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贷给普通客户的 资金。广义“再贷款”主要包括狭义再贷款、再贴现和抵押补充贷款 (PSL)。 “再贷款”兼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总量方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 构实施贷款额度控制,同时运用临时性贷款主动调节基础货币供应量。 通过调整贷款的利率,中央银行也可影响市场利率,进而同时影响商业 银行的货币扩张能力和社会的货币需求;结构方面,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企 业融资成本,发挥精准滴灌、杠杆撬动作用。


再贷款经历了从基础货币投放主要手段到政策性金融工具、从总量控 制到结构调整的转变,起到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等 作用。1984-1993 年,再贷款是吞吐基础货币的主要渠道,1994 年 后,再贷款的总量功能有所弱化,自 1998 年央行宣布对商业银行贷款 增加量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以来,再贷款逐渐转变为中央银行的间接调 控工具,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性手段功能日益凸显。央行积极履行“最 后贷款人”职能,通过金融稳定再贷款来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 的稳定,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应对股市下跌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当 前,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主要是发挥其引导信贷资金 投向和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的功能。 从现有“再贷款”政策工具来看,1999 年创设支农再贷款(2016 年下 设扶贫再贷款),2014 年创设支小再贷款,2021 年创设支持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2022 年创设科技创新再贷款、普惠养老专项再 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2023 年创设 房企纾困专项再贷款,2024 年创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 4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激励引导金 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 融支持力度,是对原有科技创新再贷款和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政 策接续。截至 2023 年底,再贷款各项工具总额度为 37150 亿元,余额 为 30318 亿元。增加 5000 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后为 42150 亿元。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相关报告

固定收益专题报告:详解“再贷款”,历史演化与工具梳理.pdf

固定收益专题:藏在269份地级市预算报告里的财政与化债细节.pdf

固定收益专题:超长信用债如何定价,是否还有配置价值?.pdf

固定收益专题:金融次级债全手册,供需、估值与择券.pdf

固定收益专题报告:REITs分析手册.pdf

固定收益专题:如何把握活跃券交易~精耕细作系列之活跃券.pdf

管理诊断调查问卷什邡市整体城镇化建设中长期贷款调查报告总行定稿.docx

贷款及贴现业务的核算培训讲义.pptx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操作规程.pptx

公司客户贷款的操作流程与技术支持.pptx

解读贷款管理办法的修订:核心内容、目的及影响.pdf

【中泰证券】详解“再贷款”:历史演化与工具梳理.pdf-第一页
联系烽火研报客服烽火研报客服头像
  • 服务热线
  • 4000832158
  • 客服微信
  • 烽火研报客服二维码
  • 客服咨询时间
  • 工作日8: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