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于4月14日发布了一份谘询文件1,旨在大幅度优化与气候风险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报告规定。建议的新规定涵盖了四个领域的具体披露规定:管治、策略、风险管理、指标及目标。建议规则将气候风险报告从采用“不遵守就解释”的方法转变为纳入强制性报告领域。为明确这一点,建议将《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从此前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更名为《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
建议新指引和现行指引的相应修订应适用于自202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年,但作为过渡规定的一部分,无需针对生效日期后首两个报告期间实施若干规定。建议修订将同时适用于《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交易所正致力于将其新的气候风险报告规定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拟于6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准则保持一致。
ISSB准则旨在成为国际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且构成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F)资助下运作的ISSB的广泛工作的一部分,以创建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披露的全球基准,并将气候风险作为首要任务。在香港,诸如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均就准则制定向ISSB提供反馈意见。2022年12月,中国财政部和ISSB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允许ISSB在北京开设地区办事处。若干位中国监管官员明确表示,共同的国际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将是向前迈出的积极一步。
•《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新引入的“D部分”列出了关于ISSB准则中使用的四个核心支柱的具体新披露规定:管治、策略、风险管理以及指针及目标。•在管治方面,披露信息涵盖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董事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及就下列事项提出若干具体规定:该等个人/机构知悉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频率、如何确保具备适当的技能和胜任能力来监督相关策略、对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考虑,对制定和检讨相关目标进度的监督,以及有关管理层在评估及管理气候相关风险方面的角色的描述。•在策略方面,建议披露涵盖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过渡计划、气候抵御力(包括情景分析)及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财务影响(当前影响和未来短期、中期和长期的预期影响(包括进行量化))。
•在风险管理方面,建议披露就发行人用于识别及管理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规定详细要求。•在指标及目标方面,除范围1和范围2排放外,还需报告范围3排放(指发生在发行人价值链而范围2排放中没有涵盖的间接排放,包括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还需就过渡风险、实体风险、气候相关机遇、资本配置、内部碳价格和薪酬提供特定披露。•数据的可获取性,特别是用于评估范围3排放的数据;•缺乏用于情景分析和财务影响量化的标准化方法;及•内部及外部均缺乏技术知识及专业能力。
鉴于发行人可能面临的特定挑战,香港交易所就首两个主体报告年度(过渡期)制定“过渡规定”,在此期间发行人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报告:•对于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当前财务影响,尚未提供定量信息(针对最近一个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财务表现及现金流量的影响)的发行人应提供定性披露。•对于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预期财务影响,尚未提供所需披露的发行人应提供在合理可取得的范围内有助投资者了解财务报表中最受影响的范畴的信息。
•尚未披露与范围3 排放有关的所有信息的发行人,应披露在合理可取得的范围内有助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相关上游或下游活动的信息。•对于涉及过渡风险、实体风险、气候相关机遇的必要披露,尚未提供所需定量披露的资本配置发行人应提供特定的描述性披露。然而,在各种情况下,除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当前财务影响外,香港交易所还建议发行人披露其作出所需披露的工作计划、进度及时间表。有关建议的新强制性规定及过渡规定的全面叙述,刊载于谘询文件《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修订建议的D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