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超过2万公里,一批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大范围开展了研发测试,部分产品已具备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通过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将有利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选代优化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推动我国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汽车与相关产业加速跨界融合和深度协同,产业链逐步重构,价值链不断扩展延伸,智能网联汽车持续带动人工智能、信息通信、芯片、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2。
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创新发展提供环境。德国和日本相继修订《道路交通法》,许可自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UN R157等首批联合国自动驾驶法规正式生效、欧盟全自动驾驶法规EU2022/1426发布,为自动驾驶的准入管理提出相关技术要求;美国诸多州政府对自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进行规范和管理3。
1总体要求
就试点的监管主体而言,与《试点通知草案》仅明确监管主体为工信部不同,《试点通知》规定试点的监管主体为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和交通部四个部门。我们理解,监管部门的增加将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提供更全面的监管,同时也意味着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等主体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要求。例如,《试点通知》所附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将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共享至公安部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系统,用于配合相关部门事件调查、责任认定、原因分析等。
就试点涉及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级别而言,《试点通知》明确该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为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和L4级(高度自动驾驶)》。关于L3级和L4级自动驾驶的详细内容,请见表1-3及L4级别自动驾驶定义与技术要求
就申报主体而言,《试点通知》明确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作为申报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试点通知草案》中规定试点申报主体为“试点城市联合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并以单独附件的形式规定试点城市的相关要求。《试点通知》虽将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排除在申报主体范围之外,但仍明确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应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基于目前全国各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梳理了近期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在政策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已有成果(详见表2-各地试点政策保障与基础设施及安全管理条件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