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义务明确,资管规范化发展点评财税140号文140号文发布,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上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此前资管产品运作中的税收监管不明确,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形成的纳税主体无明确规定,此次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落实营业税下的税赋义务,税收制度进一步规范此文件要求除租赁之外的应税行为,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按照此政策实施,这意味着本来在营业税下应交而未交的税费没有漏洞可循。
早在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出台《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说明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用信托计划来实施,等同于现在所说的资管计划管理人。因此,140号文提出的增值税政策实际上是之前营业税政策的延续,在之前环境下没完全贯彻落实的税收制度在此时将会得到进一步规范。短期来看,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具有一定冲击文件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条就需缴纳增值税:合同中写明保本、持有期内转让和获得盈利。
在此规定下,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为代表的非标业务收到冲击最大,通过券商或信托发行定向资管计划实现避税的漏洞将会被堵上,券商或信托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将承担缴纳增值税义务。在140号文影响下,这类资管产品的规模也会受到一定程度冲击,规模发展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若今年5月之后且在政策颁布前已经结束的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已经交付给投资者,此时增值税政策的落实将会给资管产品管理人带来较大的压力。长期来看,社会融资成本将增加,需避免重复收费问题在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管理者均处于近似充分竞争的环境中,长期来看,税负将由双方共同承担,社会融资成本将会增加,最终税负也将随着修改的产品合同得到分摊。同时需注意的是,财税36号文中明确贷款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此次140号文指出资管产品管理人需缴纳增值税,有出现双重收费问题的可能。
在后期政策落实的环节中,还需避免出现重复收费,尽量保证资管市场得到健康有效地发展。定向利好,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健康发展新规同时对融资租赁行业政策进行微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意图明确。1)给予金融租赁“小红包”。将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以收付实现制方法征税的规定推广至金融租赁企业。缓解在经济换挡期租赁企业的收租压力。2)将以备案制设立的租赁企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目前国内在自贸区设立租赁公司实行备案制,这样区内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将可享受原属于审批制租赁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利于加快自贸区金融业的发展。3)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随着政策推进,预计后续针对个别租赁物的特殊政策还会陆续出台。
风险提示:政策落实不到位、市场投资情绪波动风险。-23%-18%-13%-8%-3%2%160116031605160716091611银行非银行金融沪深300行业走势图相关研究行业评级:行业研究/动态点评|2016年12月30日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华泰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2免责申明本报告仅供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客户使用。本公司不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
本报告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已公开的信息编制,但本公司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报告所载的意见、评估及预测仅反映报告发布当日的观点和判断。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发出与本报告所载意见、评估及预测不一致的研究报告。同时,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的价格、价值及投资收入可能会波动。本公司不保证本报告所含信息保持在最新状态。本公司对本报告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修改。本公司力求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但本报告所载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所述证券的买卖出价或征价。该等观点、建议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客户私人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本公司及作者在自身所知情的范围内,与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不存在法律禁止的利害关系。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之提供或者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者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本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部门可能独立做出与本报告中的意见或建议不一致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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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出台《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说明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用信托计划来实施,等同于现在所说的资管计划管理人。因此,140号文提出的增值税政策实际上是之前营业税政策的延续,在之前环境下没完全贯彻落实的税收制度在此时将会得到进一步规范。短期来看,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具有一定冲击文件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条就需缴纳增值税:合同中写明保本、持有期内转让和获得盈利。
在此规定下,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为代表的非标业务收到冲击最大,通过券商或信托发行定向资管计划实现避税的漏洞将会被堵上,券商或信托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将承担缴纳增值税义务。在140号文影响下,这类资管产品的规模也会受到一定程度冲击,规模发展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若今年5月之后且在政策颁布前已经结束的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已经交付给投资者,此时增值税政策的落实将会给资管产品管理人带来较大的压力。长期来看,社会融资成本将增加,需避免重复收费问题在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管理者均处于近似充分竞争的环境中,长期来看,税负将由双方共同承担,社会融资成本将会增加,最终税负也将随着修改的产品合同得到分摊。同时需注意的是,财税36号文中明确贷款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此次140号文指出资管产品管理人需缴纳增值税,有出现双重收费问题的可能。
在后期政策落实的环节中,还需避免出现重复收费,尽量保证资管市场得到健康有效地发展。定向利好,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健康发展新规同时对融资租赁行业政策进行微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意图明确。1)给予金融租赁“小红包”。将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以收付实现制方法征税的规定推广至金融租赁企业。缓解在经济换挡期租赁企业的收租压力。2)将以备案制设立的租赁企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目前国内在自贸区设立租赁公司实行备案制,这样区内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将可享受原属于审批制租赁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利于加快自贸区金融业的发展。3)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随着政策推进,预计后续针对个别租赁物的特殊政策还会陆续出台。
风险提示:政策落实不到位、市场投资情绪波动风险。-23%-18%-13%-8%-3%2%160116031605160716091611银行非银行金融沪深300行业走势图相关研究行业评级:行业研究/动态点评|2016年12月30日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华泰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2免责申明本报告仅供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客户使用。本公司不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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